交付票据
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如果出票人不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票据的权利义务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出票行为就没有完成。
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
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作票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也称主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内容:制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据,才算完成了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原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
(1)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资金;
(3)但是,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以“无对价、无真实委托关系”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票时,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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