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占有是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占有的主体。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人与占有物具有空间上、时间上、法律上的结合关系。
占有的特征
占有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一)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权利。
(二)占有具有公信力,并可能使占有人获得占有物的实体权利。
(三)占有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某物。
(四)占有人在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五)占有是现存的财产秩序的外在表现,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安全利益。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身份权。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有三方面。(1)有权占有除受占有制度的保护外,还受其他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及合同法规定的保护;无权占有则只能根据其占有事实及状态受占有制度的保护。民法典第458条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的规定,该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2)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不返还占有之标的物;无权占有人,如遇本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则应当返还占有标的物。(3)作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无权占有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具体而言:(1)只有善意占有人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而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包括三种情况: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权人、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在于,依时效或先占取得所有权时,均以自主占有为成立要件。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占有的效力主要包括权利推定的效力、状态推定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对于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法律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占有的最主要的效力,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但若对方提出反证,则占有人应承担推翻反证的举证责任。(2)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3)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在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4)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二)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换言之,在没有他人举出有力的反证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开占有;占有人主张继续占有的,只需证明前后两端有占有,即可推定期间为无间断的继续占有。占有的状态推定又称占有的事实推定,以区别于占有的权利推定。
(三)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根据民法典第458条明确的规定,有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处理。
2.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取决于其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1)对占有物的使用。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对占有物的收益。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物灭失、毀损时的责任。民法典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的保护
虽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项民事权利,但是,为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法律对占有同样给予保护。与对物权的保护一样,法律对占有的保护也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物权请求权保护与债权请求权保护。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在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御和自力取回。占有人的自力防御,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以排除侵害。占有人的自力取回,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被侵夺时,有自行取回其物的权利。如果被侵夺之物是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取回;如果是动产,则可以就地或追踪向侵害人取回。占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权,须以“即时”“就地”或“追踪”取回为条件,否则,占有人只能请求公力救济。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人的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的规定包含了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三种: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规定了该权利的除斥期间,即“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不管是对于直接实施妨害行为的人,还是对于间接造成他人占有妨害的人,占有人均可以提出请求。占有人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时,也有权请求妨害人负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3.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在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妨害占有的后果。
(三)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占有人是基于物权而占有某物,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占或妨害并造成损失时,该占有人不仅可以基于物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还可以基于占有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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