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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的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是指无占有权人误认为自己有占有的权利而占有标的物。一般民法上所谓善意指“不知”,仅有怀疑者仍为善意。但占有之善意,通常限于误信自己有占有的权利,若有怀疑即构成恶意。根据占有态样推定之规定,占有推定为善意占有,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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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的说明

  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分编占有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术语解释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且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公开、和平的控制或支配某物。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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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