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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合同标的物。一般说来,由于租赁合同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因租赁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故只有在原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的条件下,原物的原状才能在承租人经过一番使用之后得到保持,并最终返还给出租人。

  租赁物又称租赁合同标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租赁物一般是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能够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能够返还、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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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特点

  租赁物的特点如下:

  (1)如为动产,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代替物(种类物)在以特殊之目的为使用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

  (2)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在我国,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法律允许以有偿方式租让土地使用权;

  (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

  (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5)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租赁物的主要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从租赁物取得、出租、转让和处置过程中,租赁物主要面临合规性风险、所有权风险、毁损灭失风险和价值波动风险。具体如下:

  1、合规性风险,租赁物不合法不合规,则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一般按照合同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对一些以融资租赁为名的合同,而合同实质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2、所有权风险,融资租赁交易的租期较长,接近于租赁物的经济寿命,期限通常在3至5年,也有10年以上的。较长的租赁期限就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融资具有了长期风险投资的性质。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控制力较弱,实践中承租人对第三人抵押租赁物、转租、或者以租赁物进行投资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租人要加强对这类租赁物所有权风险的防范。

  3、毁损灭失风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存在承租人使用不恰当、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毁坏或者灭失租赁物的风险。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可能使出租人安全收回租金、以及租赁物对租金的安全保障作用大为削弱。

  4、租赁物价值波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租赁物自身状态发生变化引起其价值产生波动,特别是由于租赁物价值大幅贬损,租赁物剩余价值不足以弥补租金风险敞口,从而导致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租赁物保管的义务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术语解释

  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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