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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名词解释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可能危及其权利享有及权利行使之设施及行为,有权要求有关设施的权利人或者行为人消除危险之请求权。

目录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消除危险请求权之成立,通常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存在潜在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所针对之危险,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所针对之妨害最大之不同在于,妨害属于既然状态,而危险则属于未然状态之潜在可能性,如果及时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则该项危险可以避免和消除。当事人就是否存在潜在之危险发生争议的,应依通常之标准进行判断,《民法典》对此问题无明文规定,法官对此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该项危险与被告的行为或者所控制下的物件有关,例如被告的施工行为、被告所贮存的危险化学品、被告所饲养的烈性动物、被告名下的危险建筑物,等等。

  (3)原告方没有容忍义务。对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合法合规的蓄洪、泄洪行为以及建设核电站等行为,即使存在潜在之危险,原告方亦负有容忍义务,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不能成立。

  (4)须可能妨害物权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正当防卫、依法执行公务等合法行为,即使上述行为可能妨害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不能成立。如果权利人因为防卫过当、执行公务行为不当等行为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有两点尚须注意:

  其一,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性质上均属于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侵害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不妨碍权利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之成立。

  其二,通常情形下,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之行为均系由侵害人方面之原因所导致,所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行为所产生之费用亦须由侵害人方面承担,权利人方面对此不应负责。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危险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非法妨害人或者造成危险的行为人承担。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区别

  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防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危险,指能够使外界感知到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倾斜的房屋墙壁对邻居房产造成的危险等。占有人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应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消除;二是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消除危险的费用同样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妨害已经发生,后者妨害虽未发生但是存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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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