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权利,在罗马法已经出现。
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规定解读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本条的理解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体现,物权的标的无论流转到何人手里,所有权人均可以依法向标的物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重新恢复所有权的支配力。他物权人亦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第四,须有无权占有。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无权占有。占有视是否存在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为占有的权利,即是否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进行占有,如质权人依据质权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提出请求返还原物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第五,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及其物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返还原物客观上不能,权利人只能寻找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等。
第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请求范围包括孳息及费用。根据《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无论是占有者善意或恶意,孳息应随同原物一并返还,只不过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恶意占有人权利人无需支付该费用。
第七,返还原物的返还费用由谁承担,应区分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则由权利人承担,恶意占有则由相对人承担。例如,甲之动产被乙无权占有,甲提出原物返还请求,乙同意返还,但双方相隔千里,原物返还需要一笔不菲的运输费用。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占有,则权利人应自负费用取回原物;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占有,则应承担原物返还的费用。
第八,权利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原物毁损或灭失,权利人自然可以提起其他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由于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导致其利益受损,如甲之房屋被乙侵占,甲固然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但是甲在房屋被侵占期间,不得不外出租赁房屋,该等损失可以由乙赔偿。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当事人
(一)请求权人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所有权人。(1)所有权人虽已丧失物的占有,但并未丧失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人对取得占有的相对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物虽被他人占有,但已经灭失的,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不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充其量只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所有权被他人取得的,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新所有权人同时取得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相对人
请求权的相对人是物的现时无权占有人。
1、占有人对物享有占有权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其返还,此项占有权构成占有人抗辩,使占有人成为有权占有人。(1)占有权可能是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动产质权,此为绝对占有权,可以对抗物上的任何一个所有权人。(2)占有权也可能是债权,如租赁权、借用人的债权、(不动产交付后)买受人的债权,此为相对占有权,只能对抗特定债务人(出租人、出卖人)。(3)占有权还可能是管理权,如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占有权。
2、占有权可以传导。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物转租第三人的,承租人的占有权传导给第三人,第三人相对于出租人为有权占有人,享有占有人抗辩;不动产交付后买受人将不动产出卖或者出租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对出卖人也享有占有人抗辩权。因占有权传导在所有权人、间接占有人(如承租人)和直接占有人(如次承租人)之间形成了占有权链条。该链条可能断裂,导致直接占有人成为无权占有人。比如,租赁合同被解除导致承租人丧失占有权从而无法将占有权传导给次承租人。
(三)占有
本条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如果无权占有人将标的物出租、出借给第三人或者寄存在第三人之处、交由第三人运输,则第三人是直接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间接占有人。(1)所有权人对直接占有物的第三人(如次承租人)当然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第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欠缺占有权链条,间接占有人自己欠缺占有权,不可能把占有权传导给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成为无权占有人。此时,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都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都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
(2)如果请求权的相对人对于标的物仅享有间接占有,其应向所有权人返还直接占有抑或间接占有?学理上的观点:a、相对人仅须向所有权人返还间接占有即可,即相对人将其对于直接占有人的债权性返还请求权(如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所有权人,使所有权人取得间接占有;b、所有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请求相对人转让间接占有,也可以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本身。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
无权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所有权人对其不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为第三人取得且第三人无占有权的,所有权人对第三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在起诉状送达之后,相对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丧失占有,则仍然可以判令相对人返还标的物;除非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否则在强制执行该判决时,第三人应当协助执行,交出占有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审判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须注意的是,所有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权利人须证明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但无须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一是权利人没有能力或者很难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盖因无权占有是一种消极事实。二是从物权保护的角度而言,不应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只要权利人证明自己为物权人,则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力。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相对人对此可以提出抗辩,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则相对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相对人无法证明其为有权占有,则应认定相对人为无权占有,权利人的主张成立。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无需考虑相对人的无权占有是否基于过错所导致。权利人只需要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便可以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不必对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民法典》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物权编中规定,也说明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等同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履行举证责任,即可请求返还原物。除非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基于善意取得等构成有权取得。
第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就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均认有物上请求权。”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适用所有权的保护,但也适用于其他物权的保护。
第四,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是,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仍然属于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返还原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主要理由是,一是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开,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得以保护的基础,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就成了空虚的权利。二是物权请求权也难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至于未登记的动产,如果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有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对于一般动产,为了保护与返还财产义务人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适用诉讼时效。故《民法典》第196条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案例说明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赵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车辆转移登记在赵某名下,并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盗抢险等。原告赵某陈述,2017年12月中旬其车辆丢失,直至2023年夏,其打听到该车辆由王某使用,遂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车辆。
裁判思路
此案中,原告赵某陈述其车辆于2017年12月中旬丢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购车公司,贷款银行也未对上述车辆实现抵押权,故无法证实被告王某占有该车辆时是属于无权占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王某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证实案涉车辆系被告王某从案外人李某处购买,车辆价格合理,被告王某系善意取得人,并非无权占有人,且已将案涉车辆转卖给他人,故被告王某并非现时的占有人;原告赵某陈述其车辆丢失后至2023年夏天,时间长达6年,其间,原告赵某在不知道其车辆在何处的情况下依然向银行偿还分期贷款,该车辆仍有数千元贷款未偿还,且案涉车辆的原价值为10万元。庭审中,原告赵某陈述如被告王某将该车剩余车款付清后愿意配合被告王某过户,不符合常理。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当他人无权占有权利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该物的权利。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此案中,赵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车辆系盗抢车辆或王某获取该车辆为非法渠道、王某为无权占有人,故赵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