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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

占有的类型

  直接占有指的是占有人实际控制并管理某一物,即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物理上的控制和支配。例如,自己住在自己拥有的房子里或自己开着自己的车,都属于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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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可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对占有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基于物权关系或合同关系而直接管领、控制他人之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基于一定法律关系(所谓“占有媒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等的占有。

  所谓占有媒介关系,就是指连接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如基于保管合同而交付保管物等,间接占有以直妾占有为媒介。占有媒介关系效力的集中体现,是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媒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是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给付。间接占有人是权利人,直接占有人是义务人。所以直接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对间接占有人负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但“占有媒介关系之结束,完全有可能是因为直接占有人取得了所有权。这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通常如此。在这种情形中,随买卖价金之全部支付,占有媒介关系自动消灭。”换言之,在直接占有人取得所有权(本权)时,间接占有也随之消灭。

  区分的意义:

  (1)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

  (2)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换言之,成立直接占有是成立间接占有的前提,作为对应概念,如没有直接占有,也就没有间接占有的概念。

  (3)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只有一次。

  (4)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5)第462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占有概述

  (一)占有是指一种事实状态。理论上认为占有系对于不动产、动产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支配是指占有人对物加以利用。一方面,占有人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另一方面,占有人客观上在客观上形成对物的控制。

  (二)占有人和占有物。占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占有人不必有法律行为能力,只要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也能够成为占有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占有的成立要件中不包括过错、违法等因素。过错、违法等因素只是影响占有的分类,不影响占有的成立。小偷对其盗窃之物的控制属于占有;抢夺犯对其抢夺财物的控制构成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也可以成为占有物。买受人对房屋在事实上实施控制,即便房屋未经验收,也符合占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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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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