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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动产交付分类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目录

指示交付的含义

  指示交付,又称让与返还请求权,是指出让人的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例如,甲将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年,租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售给丙。因租期未满,自行车由乙合法使用,甲无法将自行车取回,也无法将自行车实际移交给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调不实际移交自行车,丙即不能取得所有权,显然不符合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就一般情形而言,当事人达成动产设立和转让的物权合意后,出让人将对动产的间接占有转让给受让人。就特殊情形而言,出让人并非间接占有人时(出让人与占有物的第三人之间无占有媒介关系),可以将通过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而生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替代交付。

  指示交付通过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的两个合意完成:一是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二是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这种转让除了物权合意外,还需要存在以转让间接占有为目的的让与合同。在一般情形下,两个合意达成后,受让人取代出让人的地位,成为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人。

  例如,甲将相机出租给乙,租期为一星期,后在出租期限内又决定将相机出卖给丙,由于租期未满,乙对该相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甲无法完成现实交付,这时为了使丙享有对相机的所有权,甲可以将自己享有的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让与,不只对现在占有人之请求权,即对于将来其他占有人之物权返还请求权亦包括在内。

指示交付法条解读

  【法条原文】

  第两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通过登记簿的记载而被外部识别的,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由交付这一行为完成。民法上,交付的原意仅指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通过交付这一行为,动产上物权的变动能够被人们从外部加以识别。但实践中,动产的交付并非必须是由出让人之手直接交到受让人之手,本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即是一种例外情形,它与现实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间未满之时,甲又将该自行车出售给丙,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时为使得丙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

  指示交付的法律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

  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在动产的物权变动前,若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指示交付才可能发生。如果动产不被第三人占有,即使出让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仍无法进行指示交付。

  出让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出让人必须拥有要求第三人返还动产的权利。这里的返还请求权并不是指“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即本法第235条所涉及的物权请求权),而是指债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例如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保管物返还请求权。此类债权可转让,而物权请求权本身则不可分离转让。

  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出让人将对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通常这属于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及“第三人”的范围

  条文中的“第三人”即指能够对转让标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例如,前例中根据租赁或者借用协议而占有自行车的乙,或者根据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协议等而占有动产的保管人、质权人等,都可以成为本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利用提单、仓单等证券进行动产物权变动时,接受货物而签发提单或者仓单的承运人或者仓储保管人都可能成为本条中的“第三人”。

  除去这一类基于合同等关系而产生的能够对动产进行直接占有和控制的“第三人”外,还有一类“第三人”也在本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即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例如,甲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给乙,买卖合同达成时甲不知该古董已被丙盗去,甲此时只能向乙转让他对于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来代替实际交付,而丙即是本条所指的“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法律效果

  指示交付使动产物权变动能够得到法律承认。当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返还请求权转让的合意时,物权变动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是通过指示交付设立动产质权,质权将在通知到达占有人时设立,即当质权设立的通知送达给占有动产的第三方时,质权即告成立。

指示交付的公示力

  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无论该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是否采取特定的形式(对于第三人基于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占有动产的情形,出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而根据债权转让的规则,出让人应当履行通知第三人的义务;但当第三人为无权占有的情形下,出让人转让的为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不涉及通知的义务),都无法向外界展现物权的变动,因此此种交付方法的公示作用较弱,但由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因此对交易安全并未有太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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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大咖坐堂:民法典逐条讲解(六十九)|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https://mp.weixin.qq.com/s/aXEOxnVRy5_rlxRkSOsuUw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