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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辅助

民法名词解释

  占有辅助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凭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理。占有辅助不是独立的占有形态,占有辅助人也不是占有人,无占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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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

  占有辅助是指占有人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占有辅助与直接占有存在区别。直接占有人只要依据法律或者合同行事即可,无须接受所有者的命令指示;而占有辅助人对物之使用管领,必须接受交付其管领之人(本人)的命令指示。占有辅助人虽然事实上控制和管领了某物,但其是基于他人的意志占有,故并非占有人。占有的效果归属于本人,而不归属于占有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未获授权时无权向包括其雇主在内的任何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无权抛弃或者转让占有给第三人,亦不对其事实上管领之物所产生的损害负责。在占有辅助关系中,占有辅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影响本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认定。占有辅助人对侵夺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可以采取防御行为,例如驱逐侵夺或者妨害占有的人。

第三人不应包括占有辅助人吗

  《民法典》第593条中的第三人不应包括占有辅助人

  占有辅助人概念的价值在占有关系中展现,与合同履行、违约的构成发生关系,不会是占有辅助人在合同履行环节出现积极的作为;一旦在合同履行的环节出现占有辅助人的积极作为,占有辅助人的地位、身份就变性为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其行为不作为占有辅助人的行为看待,而是以狭义的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论。其法律后果依上个自然段所述,不赞同它适用《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

  换个视角,占有辅助人保持其本性,又与合同履行、违约的构成发生关系,只能是在合同履行环节处于消极作为的状态,而在占有关系中或是积极作为——毁损灭失合同标的物,或是消极不作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合同当事人内部的问题,由合同当事人内部规则解决,不在合同关系中被调整,即此类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导致违约,不作为占有辅助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而是作为纯粹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看待,不由《民法典》第593条调整。总之,以此视角审视占有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结论也是应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它不是免责事由,不适用《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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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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