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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

合同利益类型

  信赖利益指因信赖行为成立/有效所受到的损失即赔偿到如同无此信赖时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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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举例说明

  【例】A水杯市价200元。甲受到乙的欺诈,以450元购买了A杯子。甲欲撤销合同。甲乙缔约的时候,支出甲电话费0.35元、上门取货支出35元、顺丰退货支出15元。甲和乙签订合同前,甲曾有机会向从C处以100元购买同样的A杯子。

  (1)信赖利益的所受损失:0.35+35+15=50.35元

  (2)信赖利益的所失利益:250-100=100

信赖利益相关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涉及两种类型的信赖利益。第一种类型与《民法典》第500条(《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有关,第二种类型则是本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涉及的合同当事人利益,即指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在学说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订立时状态。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如邮寄、差旅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益。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排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相对应的损失,即是第二种类型的信赖利益损失。它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对价或费用,因此遭受损失。第一种类型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成立或生效有关,第二种类型的信赖利益则与生效合同的当事人相信自己的债权可以得到完全实现有关。两种类型的信赖利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使受害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的状态,而不是使其处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因此,第二种类型的信赖利益损失尽管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但对其救济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应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如果该损失是因违约所造成的,则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第二种类型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除了要包括对第一种类型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所有项目外,还要增加受害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相信对方会全面行合同义务而完成已方的履行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工人工资等,以及因此费用支出所遭受的利息损失。

  从比较法角度看,《德国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了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该条规定,代之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债权人可以请求偿还自己因信赖可以获得给付所支出的,并且从正当角度看为可以支出的费用,但即使债务人违反义务,仍然不会达到支出费用之目的的,不在此限。由于受到保护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完成给付之信赖,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债权人的处分行为,故本规范之责任事由为信赖利益之赔偿,从而使责任事由完成了由等价关系推定向信赖落空的转变。此项请求权相近于缔约过失请求权,并且由此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本规范之法理和政策的正当化依据。若债权人在先合同阶段支出费用,则此项费用之赔偿原则上不成问题,只是债务人在合同订立之后被赋予丧失了一项请求权而已,而此项请求权在合同订立之前不言而喻地即已经为其所享有。

  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法律上的限制是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过了履行利益,表明当事人从事了一项亏本的交易,而这种亏本的后果应当由非违约方自己承担,非违约方不应当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损失转嫁给违约方。

信赖利益的关键意义

  信赖利益的关键意义在于,更侧重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非规制操纵者,强调如何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建立联系,防止在诉讼中落入主观归责的陷阱。一方面,信赖利益有助于区分不同侵权主体。证券法修改后,信息型操纵的实施主体不再局限于特定身份,而拓展至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新闻媒体人、网络主播等,各类主体的获利出发点与运用信息的能力、方式截然不同,在操纵中的作用位置迥异,加之发布信息往往需要彼此共谋来补强可信度。例如,“恒康医疗案”两名被告相互配合,利用市值管理的方式操纵股价,法院酌定按照40%和60%来分配二者的内部责任。在面对信息型操纵中“多因一果”的现象时,若在裁量范畴内,厘清对不同主体的信赖程度,将能够确定适格的被告并合理划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比例,促进信息型操纵民事诉讼的精细化审理。另一方面,信赖利益有助于落实损失填平功能。在取消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大势所趋之下,只要投资者能根据信赖利益发现造成损失的源头,即自身的交易损失是由于信赖了操纵者的信息干预,便可以不必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迅速提起诉讼展开求偿。此外,基于“无损失则无救济”理念的民事责任指向的是恢复投资者受损部分,不应异化为对操纵者的过度惩戒。不成功的信息型操纵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因为操纵信息被其他信息淹没或转移,也可能是因为相关市场条件的变化抵消了操纵效果等等。由于此时投资者并未对信息产生信赖利益,操纵者便无需进行赔偿。

预期利益和信赖利益的关系

  私法上讲,信赖利益是指因实施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因信任合同而发生的损失。换句话说,就是一方因信赖另一方允诺而遭受的损害。预期利益是指因对合同履行预期获利而落空的财产损失。简单来说,一方处于假若另一方履行了其允诺他所应处的处境,在这种场合所保护的利益我们也可以叫做期待利益。

  陈海萍博士认为,预期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是:第一,当事人之所以自愿地实施作为或不作为,损失掉本属于自己拥有的利益,目的在于以牺牲较少的成本获取更大的所需利益——预期利益,因为预期利益以大于信赖利益为惯例。第二,从实现的过程看,一旦获取了预期利益,信赖利益就可以得到补偿,而预期利益要实现的话,要么是通过契约得到履行,要么是通过损害赔偿而实现。

  在公法上,信赖利益是指行政相对人得到政府的批准进行的合法投入因相关权利被撤销而遭受实际损失。一般而言,尚未履行的不能充分举证的债务证明尚未转化为直接损失,难以被认定为信赖利益被补偿。预期利益需要根据行政法律行为的内容而定,既可以是实体权益,也可以是程序权益;既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可保护的利益甚至是某种优势,不总能用金钱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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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余凌云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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