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是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是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首次提出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一般指交易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开展的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ER)的交易活动,也称为“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简称“限新-交易”机制,即在一定管辖区域内,确定一定时限内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并将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到个体或组织,使其拥有合法的碳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祥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确保碳实际排放不超过限定的排放总量(或以其他补充交易标的物进行抵销).以成本效益最优的方式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起源于排污权交易理论,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环保局(US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如二氧化硫排放等)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随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20世纪末,气候变化问题成为焦点。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等3种灵活的减排机制。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全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由用于交易政府发放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企业自主参与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共同组成。2011年起,我国率先在北京、上海等多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正式启动;2019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出台,为相关会计处理提供明确依据;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正式上线交易;2024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规则与运作机制已逐步发展并完善,2024年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 096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与其经核查确认的实际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配额清缴)完成率接近100%。
2012年,我国开始建设全国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当年国家发改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启动国内自愿减排项目注册流程。2015年,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CCER进入交易阶段;2017年,为解决实施过程中成交量较小、项目不规范等问题,暂停项目备案受理,但已备案项目仍可参与市场交易;2021年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施行;2023年10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到2024年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恢复运行。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架构以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构建了由主要制度体系(包括碳排放数据管理、碳配额分配与清缴管理、交易与监管)、技术服务体系(提供排放监测与核算支持等)、运行支撑系统体系(涵盖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三大核心平台)以及多层级联合监督体系(整合政府部门、重点排放单位、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方监督力量)组成的完整框架,如图1所示。形成了“制度引领、技术支撑、系统运行、多方监督”的闭环管理逻辑,确保碳市场高效、规范、透明运行。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解答
1.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买卖什么?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的是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通俗来讲,就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作商品来进行买卖,需要减排的企业会获得一定的碳排放分配额,成功减排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超额排放则需要在碳市场购买配额。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2.碳排放配额是什么?
碳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控排企业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3.碳排放配额能用来做什么呢?
重点排放单位负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义务。国家将温室气体控制排放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用于履行清缴义务。若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碳排放量小于国家分配的配额,则可以交易多余的碳排放配额,最终是为了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三十条第三项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4.哪些单位属于重点排放单位呢?那其他人是不是就没法参与交易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目前,只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5.国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需要交费吗?
目前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6.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碳排放量的多少是决定有没有配额用于交易的关键,那这个实际碳排放量怎么确定呢?
目前国内碳交易执行的是报告——核查制度。重点排放单位须依法自主或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后,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7.如果有人不如实开展检验检测以及编制排放报告,有什么处罚手段吗?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若弄虚作假,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甚至停产整治的处罚;技术服务机构若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甚至取消资质的处罚。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8.如果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同时买不到足够的碳排放配额,能有其他方式履行清缴义务吗?
重点排放单位还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是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而且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图所示: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阶段性成绩
(一)构建了碳市场基础制度架构
自2021年起,生态环境部陆续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技术规范、监督管理要求等文件,对碳排放权交易全流程中注册登记、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等关键环节,均明确了具体规定和标准。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条例》,标志着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迈出重要一步,该条例也成为此领域首部专项法规。至此,我国已初步建立全国碳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与工作机制,其构成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业务规则。此外,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湖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上海)、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等关键支撑平台,已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王科等,2024)。
(二)全国碳市场初步发挥了碳定价功能
当前,全国碳市场运行呈现平稳态势,这一现象可从两个维度阐述。一是市场活跃度较首个履约周期显著提升。2024年,全国碳市场总成交量达1.8亿吨,成交额约181亿元人民币。与首个履约周期相比,第二个履约周期的成交量增长19%,成交额增长89%。二是碳价整体呈稳定上升趋势。自市场启动时的每吨48元人民币,升至每吨约80元人民币,涨幅约66%。第二个履约周期中企业交易积极性明显提高,参与交易的企业数量占总数的82%,较首个履约周期增长近50%。2024年4月24日,全国碳市场收盘价首次突破每吨100元人民币。总体来看,碳市场在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加速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作用已初步显现,碳定价机制的功能也得到初步发挥。
(三)碳减排激励与约束机制初见成效
全国碳市场通过完善配额分配机制、强化违规行为处罚措施等手段,已初步实现对碳减排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具体而言,企业通过节能减排、优化管理等措施实现的减排量,可在市场中作为盈余配额交易并获得经济收益。但是,高排放企业则需承担购买配额以履行减排义务的成本。从实际减排成效来看,2023年全国火电行业碳排放强度较2018年下降2.38%,电力行业碳排放强度较2018年下降8.78%。供热碳排放强度年均下降2.5%,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达2.5亿吨。从激励约束的经济体现来看,第二个履约周期中,配额盈余企业平均每家盈余约14万吨,按2023年平均碳价(68元/吨)计算,相当于获得952万元的经济激励。配额短缺企业平均每家短缺约12.5万吨,相当于承担850万元的履约成本。
(四)碳排放数据质量明显提高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显著提升了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政府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通过优化核算核查方法,对关键数据执行月度存证,并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联动审核机制。同时,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开展智能预警以识别数据质量风险,结合专项监督与帮扶活动,构建起“及时发现-移交督办-核实整改”的问题闭环管理机制,为数据质量提供了有效保障。这一管理体系满足了全国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数据需求。此外,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了各系统互联互通,推动全业务管理环节在线化、全流程数据集中化、综合决策科学化,进一步显著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在此基础上,企业碳排放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得到大幅提高,为市场交易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提供了有效支撑。
(五)碳排放技术服务体系和市场初具规模
自全国碳市场启动运行近三年以来,我国已探索构建起一套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制度体系。该体系为中国年度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的制定发布,以及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提供了关键数据支撑。同时,通过强化制度管理、明确责任义务、优化技术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等举措,我国已培养出一大批专业人才及相关机构,为“双碳”目标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23年,已有50家咨询机构、45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近100家核查机构,为关键排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
碳排放权交易的意义与未来展望
重要意义
碳排放权交易对于我国的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实现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同时,碳排放权交易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机遇,那些积极采取减排措施、提高能效的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未来展望
未来,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影响力将不断扩大。我国将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进一步优化市场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相信在碳排放权交易的推动下,我们将迎来更加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未来。
“十五五”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变化趋势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攻坚阶段。碳市场作为推动碳密集型企业减排的核心市场化机制,若要充分释放其减排潜力,需在以下方面重点优化完善。
(一)有序扩大市场行业覆盖范围
目前,全国碳市场仅限电力行业纳入管控。由于该行业企业间同质化程度高、碳减排成本差异小,难以形成合理的碳价。同时,电力行业集团化特征明显,容易形成供给方主导市场的格局。因此,扩大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引入减排成本差异较大的排放主体,有助于碳交易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024年9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征求意见函,计划将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相关行业将2024年作为首个管控年度,且需在2025年底前完成首次履约任务。据预计,此次调整将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约1500家,全国碳市场覆盖排放量将增加约30亿吨。
“十五五”期间,碳市场将逐步纳入玻璃、造纸、石化和化工等行业。预计到2030年底,全国碳市场年覆盖企业数量将增至约5500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超过86亿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比例将提升至约74%。
(二)逐步提升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比例
在碳排放权市场中,免费配额分配与有偿配额分配是两种主要方式。考虑到我国市场尚处于初期阶段,目前主要采用免费配额分配,以确保公平性并减轻企业负担。
有偿配额分配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有助于形成合理碳价、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预计在“十四五”末期至“十五五”初期,我国将引入有偿配额分配,形成二者结合的混合模式。从实践路径来看,初期拍卖配额的比例不宜过高。随着制度不断完善,拍卖比例将逐步提高。同时,还需健全配套制度和标准,明确拍卖的关键要素,并建立基金库,将拍卖收益用于支持碳减排工作和市场体系建设。
(三)优化调整履约机制
“十五五”期间,优化企业履约机制将是我国碳市场发展的关键。这将为企业碳资产管理提供长期预期,助力其优化减碳决策。2021年和2022年的配额分配方案引入预支政策,既减轻了企业履约压力,也保障了碳市场强制履约政策的落地。但预支机制操作难度较大,且不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减排,因此不宜作为长期机制。
配额结转机制是碳市场配额管理的核心,直接影响配额供需关系与价格走势。2023年和2024年的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已纳入配额结转规定,但该政策属于“年度性”政策,难以帮助企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建议“十五五”期间,相关部门制定覆盖一定周期(如五年)的配额结转政策。
(四)构建配额储备调节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立市场稳定机制”的具体要求。国际碳市场在实践中已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完善成熟的调节机制,其核心目标是避免配额供给过剩及价格的极端波动。例如,欧盟在经历配额过剩、价格逼近零的困境后,于2018年推出市场稳定储备(MSR)机制,作为解决EU ETS配额过剩问题的长期方案。英国则通过成本控制机制(CCM)维持碳价稳定,防止价格过高。
回顾欧盟碳市场的发展历程,早期最突出的问题是排放配额过度发放。我国碳市场以碳强度为依据设定排放配额总量,这一制度安排对市场稳定性和效率产生了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排放配额上限难以预先确定,导致配额供给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基于基准线的“配额预分配+配额核发”模式,引发企业配额交易的“潮汐现象”。这两种影响叠加,使得我国碳交易市场目前更易出现配额供需短期失衡及碳价大幅波动。因此,我国碳市场迫切需要建立碳排放配额储备调节机制。建议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设立专门的储备账户,用于存放市场调节所需的储备配额。关于储备配额的来源,当前可考虑从免费配额中划拨一定比例至储备账户。在确定储备配额预留比例时,应综合考量配额总量、市场活跃度、缺口企业配额量等因素。在储备配额管理方面,建议借鉴国际碳市场经验,设定储备配额投放的“天花板”价格,并明确有偿分配配额的底价,构建储备配额与有偿分配配额之间的联动调节机制(易欣飞等,2024)。
(五)配额总量的确定将从基于强度向基于总量转变
我国当前实行基于碳排放强度的配额分配制度。该制度明确了碳排放控制目标,通过发放碳排放配额进行初次分配,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在履约周期结束时,向政府交还与实际排放量等额的配额。这种制度安排虽与我国碳达峰目标相契合,但也导致碳市场“履约驱动”特征过于突出。交易活动主要集中在履约期临近阶段,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不均衡、交易量普遍偏低等问题。
从减碳效果与效率来看,总量控制型碳市场的有效性优于强度控制型碳市场。总量控制型碳市场通过优先选择成本最低的减排路径(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替代),可实现更高经济收益。同时,因其具有中立性,发电行业能基于成本效益选择适配的减排技术,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对传统煤电的替代。国际能源署(IEA)和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2022)的研究显示,总量控制型碳市场设计能在不增加系统成本的前提下,助力我国在2035年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
“十五五”末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的最终期限,全国碳市场需从当前的碳排放强度控制逐步过渡到碳排放总量控制,这是必须正视并妥善处理的课题。转向总量控制型碳市场,意味着企业碳减排将从“相对量减排”转变为“绝对量减排”。因此,“十五五”期间需加快完善我国碳市场各项制度,既要尽量避免因制度缺陷影响碳市场的减排效果与效率,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制度机制设计给减排企业增加不必要的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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