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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权

  浮动抵押权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目录

浮动抵押权的特征

  与一般的抵押权相比,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1.浮动抵押权的客体特殊。普通抵押权以现存的各类财产,如动产、不动产以及某些权利为客体。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动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

  2.浮动抵押权的主体特殊。设定普通抵押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民法典第396条的规定,能够设立浮动抵押权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作为非法人组织的企业,如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过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浮动抵押权的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浮动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浮动抵押权登记应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财产的描述无法特定化,不能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只能进行概括性描述,故只需注明“以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抵押”。

  2.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浮动抵押而言,在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自动脱离抵押财产范围;买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加入抵押财产范围,由此导致抵押财产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须办理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3.为达到公示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的目的,浮动抵押登记书上应当标明“浮动抵押”字样,以提醒交易相对人,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易并无风险。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也被称为“结晶”或“封押”,它是指这样一个程序,即浮动抵押权因抵押财产的确定而成为固定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抵押人处置抵押财产的权利终止,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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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浮动抵押权_行唐县人民政府   http://www.xingtang.gov.cn/col/1587523902844/2023/02/14/1676342183067.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