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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效力

  背书效力是指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的票据责任。

目录

背书效力的内容

  (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背书的效力与限制

  后手责任

  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法》第32条)。

  禁止附条件背书

  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本身有效(《票据法》第33条)。

  部分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多人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限制背书的责任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后手再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第34条)。

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其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就是票据关系上的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

  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最后持票人并不可以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关系中对其主张追索权。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前手再追索。次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二次义务次义务或者偿还义务。次债务人包括:

  ①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②本票上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③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需要注意的是,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或称为“关系主体")。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他们的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据关系上的关系主体,而非票据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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