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的统一测试,由协会负责制定测试规则、工作程序、实施标准,组织命题、考务管理等工作。
协会遵循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原则,成绩可作为证明测试人员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专业能力的参考。参加水平测试并成绩合格者,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打印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书。
测试类别
2022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更名并延期举办2022年7月考试的公告》,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更名为“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规定:
(一)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含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评测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测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等。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基础上,分别评测拟任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等。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评测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
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评测拟任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等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的熟悉程度,包括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等。
(二)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包括常规测试和预约测试。
常规测试是指考生在规定时间、指定考点和考场参加测试,测试全程接受工作人员监督和视频监控,常规测试包括统一测试、专场测试等组织形式。统一测试面向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报名条件的全部人员;专场测试面向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报名条件的证券行业机构人员,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特定人员等(报名条件详情见下文)。
预约测试是指协会根据证券行业机构测试需求,在约定时间,约定考场进行测试。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类情况表
测试报名
报名条件
一、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管理规则》第十条 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相应科目测试:
(一)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考试等考试之一,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等单位从事经济、金融研究或者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可以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评级等相关监管规定参加测试的人员,或通过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机构及其提供证券基金服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前款规定机构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报名时间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一般为考前1个月左右,具体报名时间以当次考试公告为准。
参考2022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安排:
1.11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报名时间为11月11日15时至11月14日15时,测试时间为11月26日;
2.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报名时间为7月25日15时至8月1日15时,测试时间为8月20日。
3.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统一测试报名时间为7月25日15时至8月1日15时,测试时间为8月20日至21日。
报名流程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包括:信息维护、选择科目、选择考区、网上缴费。
报名流程具体如下所示:
一、信息维护
1、注册登录
新考生需要先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注册”进行提交即可;老考生可直接登录进行信息维护。
2、上传照片
3、浏览并接受承诺书确认
4、如实填写考生信息并保持
二、选择考试科目
三、选择考区
四、网上缴费
注意核对个人信息是否正确:
(1)信息有误,点击返回修改;
(2)信息无误,勾选“我确认以上报考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并缴费”。
缴费完成后,考生记得要点击“支付完毕”按钮,缴费成功后即报名成功,考生可在页面侧边栏查看报考信息、报考状态等内容。
报名费用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费用为61元/科,缴费方式为网上支付。
注意事项
1.测试报名及缴费、退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考生报名应按系统流程提示操作,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报名成功的考生在当次考试报名截止日前可选择网上退考;当次考试同一科目退考两次的考生将无法再次报考当次考试的该科目考试。
3.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退费,逾期不得以未参加考试等理由要求退还考试费。退费时,按照报名系统提示流程进行操作(详见报名系统)。考试费用将退回原支付账户。
4.退考产生的手续费由考生自行承担,退费周期约为7至14个工作日。
测试教材
2022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统编教材(2022)》,分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本,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
各位考生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官方途径订购考试教材:
1.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天猫旗舰店;
2.中国金融书网;
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财经书城
准考证打印
打印时间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一般是考前一周内,具体打印时间以官网实际打印时间为准。
参考2022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
1.11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1月23日15时至11月26日18时。
2.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8月17日15时至8月21日23时。
3.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统一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调整为8月17日15时至8月21日23时。
打印流程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准考证打印采取网上打印的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网站即可打印。打印流程如下:
1.考生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网址:http://www.sac.net.cn/,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
2.在页面左侧导航菜单中找到并点击“打印准考证”。
3.考生认真阅读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准考证打印须知,勾选“本人承诺并签署”,点击“确认”核对考试信息,认真阅读特别提示、测试防疫须知,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
测试安排
测试时间
2023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时间安排暂未公布,预计2023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安排在7月、8月、11月举行,具体测试时间以官方公布的时间为准。
参考2022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时间安排:
1.11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时间为为2022年11月26日;
2.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时间为8月20日;
3.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统一测试时间为8月20日至21日。
测试科目
(一)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科目2:《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3:《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三)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6:《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7:《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8:《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衔接安排如下所示: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衔接安排
测试方式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测试时间均为120分钟,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测试时间为180分钟。
测试题型
(一)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测试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测题量均为100题。
(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测试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测试题量均为120题。
(三)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测试题型调整为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均为客观题,测试题量为120题。
测试成绩
查分时间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全部科目测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可以查询考试成绩。
参考2022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查询时间:
1.11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1月30日;
2.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为8月23日17:00。
查询流程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成绩查询”窗口进行查询。
成绩查询流程如下:
1、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从“从业人员”模块进入“考试成绩查询”栏目。
2、点击“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查询”。
3、输入“身份证号码、考生姓名、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
合格标准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单科满分100分,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60分及60分以上),即视为测试达到基本要求。
成绩复核
考生对测试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作答情况和复核结论,不复核范围:接受考生针对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的异议申请。
证券测试成绩复查仅限于检查、核加各类题目的正确率、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以及登录是否有误,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成绩有效期
测试科目的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或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在此期间持续有效。测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相应成绩失效。
已通过水平评价测试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员,在证券行业从业或任职期间的所有测试成绩持续有效;测试达到基本要求后36个月内未进行执业登记或未任职,或从证券行业机构离职超过36个月的,所有测试成绩失效。
2022年7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本细则发布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相关科目考试的人员,其成绩长期有效,不适用以上成绩时效的规定。
成绩合格证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可以打印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合格人员可在查询通道开启的7个工作日内登录网站自行打印。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显示内容包括:个人照片、姓名、证件号码、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合格情况、证书编号、协会印章等内容。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打印流程如下:
进入证券业协会“考试成绩查询”栏目→选择“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查询(成绩单打印)”→填写证件号和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打印。
登记管理
执业条件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下称《测试细则》)规定: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
(二)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四)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经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管理规则》第二章执业要求规定: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等。证券投资顾问还应当熟练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法律、财务管理、证券投资等专业知识;证券分析师还应当熟练掌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证券估值等专业知识;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要求的专业知识。
登记管理
结合《测试细则》相关规定可知: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中,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的,可以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类别为保荐代表人。
《管理规则》第四章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登记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从业经历及相关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相关人员从事证券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协会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并生成唯一登记编号。登记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八条 登记人员从事的业务类别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人员离职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劳动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到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相当的纪律处分等不再符合从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注销登记。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协会可以直接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持续记录其执业情况、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内部惩戒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并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可来源于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以及执业检查、举报投诉等渠道。
违规处理
根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规定,违规处理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以及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措施,上述违规信息将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因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特别严重违规被协会采取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措施的,禁考期间内参加测试的,成绩无效。
第三十七条 考生存在以下轻微违规情形之一,经劝告无效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的措施:
(一)未按要求将与测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测试,或者在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被判定测试成绩异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参加测试的;
(四)将准考证、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五)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存在以下一般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
(一)在测试过程中查阅有关纸质材料的;
(二)偷看、抄袭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实施影响他人测试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考生存在以下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同时,协会将对上述考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正在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人员采取认定二十四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
(一)在测试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查阅相关内容的;
(二)伪造相关证件、档案、证明等其他材料取得测试成绩的;
(三)故意损毁、破坏测试设备的;
(四)考生在测试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
(五)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考生存在以下特别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同时,协会将对上述考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正在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人员采取认定三十六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
(一)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便利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测试的;
(三)抄写或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测试内容的;
(四)在测试过程中使用器材接收、发送有关信息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殴打或报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六)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测试当场发现违规行为的,考生如对测试现场违规处理有异议,须在测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测试之后发现违规行为的,协会应向其发送通知,告知其违规事实和初步处理意见,考生对违规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申辩期满后,协会考试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证据及考生的申辩意见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需要采取取消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的措施的,由协会考试组织部门负责处理,并在协会官网发布违规处理结果公告;
(二)已登记的证券从业人员发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对其采取相应纪律处分的,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调查,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后移交协会审理部门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所涉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初审人员独任审理,并且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当事人对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参与组织测试的证券行业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考点出现大面积混乱或作弊现象严重,严重影响测试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采取自律措施。
第四十五条 命题专家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注:第二十一条 协会制定测试保密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题库、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专家和参加命题有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事先接受保密培训,签署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
命题专家自参加命题工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水平评价测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参与编写、出版有关测试的辅导用书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测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协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测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故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移交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违规人员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为查处其他违规行为提供真实准确线索等情形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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