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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的全称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指的是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下,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管理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行业规范。

  简单来说,就是面向社会上所有普通人募资的基金对于参与的投资者没有太高的要求。常见的沪深300、中证500等指数基金,都属于公募基金。

目录

公募基金的发展历史

  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了基金行业的诞生。

  自1998年第一只公募基金成立至今,我国公募基金市场已拥有超25年的发展历程。根据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变动及产品线发展等情况,我国公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分为三大阶段:萌芽试航期(1998-2006)、快速成长期(2007-2020)、高质量发展期(2021至今),不同时期的发展特征各异。

  第一只公募基金:

  1998年3月初,国泰基金和南方基金相继成立,并在3月27日分别发行了“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成为了我国首批封闭式公募基金。随后,华夏、华安、博时、鹏华等基金公司纷纷于同年成立,后续纷纷发行公募基金产品,公募基金市场进一步丰富。最早发行的公募基金大多为主动股票型基金,采用封闭式的运作模式,主要投资于股票类资产。

  三大阶段:

  (1)萌芽试航期(1998-2006)

  处于0-1的起步阶段。在该时期,基金产品数量少、规模小、封闭式基金较多,前期主动权益基金占主导,各大类产品开始出现。

  (2)加速成长期(2007-2020)

  处于1-N的发展阶段。在该时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均大幅增长,总数突破7000只,总规模近20万亿元,增长速度较快。固收类产品(债券型+货币型)的规模占比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规模受到股票市场影响,变动幅度较大。投资者认知度提高,细分类别产品迎来发展。

  (3)高质量发展期(2021至今)

  公募基金的总规模突破25万亿元,总数量在2023年已突破10,000只。细分类别产品布局较为全面,已成为普通投资者的重要投资途径之一。行业竞争格局相对稳定,明星基金经理的号召力愈强,头尾分化程度较高。

公募基金的生产过程

  公募基金的生产过程主要由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和投资等几个环节组成:

  1、基金募集申请

  公募基金的募集申请一般由基金公司,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发起。基金管理人需要考虑客户需求、市场环境、产品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考虑好了,就要准备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文件准备齐全后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2、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证监会自受理公募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3、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基金管理人会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募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在这个期间投资者的购买行为称之为认购。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公募基金可以公开宣传推广(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可以)。但公募基金的宣传推广活动也要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严格监管。

  公开募集到的资金会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的合同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可以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5、建仓封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这个阶段可以理解为基金正式运作的准备阶段,也叫建仓期。基金经理会利用这段时间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和其他金融工具等资产,完成合同约定好的投资品类和仓位。

  另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但约定的封闭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6、开放运作

  开放式基金在首个封闭期结束以后就开放运作了,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一般会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公募基金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的投资策略,对基金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和其他金融工具等投资,以期实现收益最大化。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共同享受收益。既然是投资,那肯定就有风险,基金投资的风险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担风险。

  为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每只基金的资产,都由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去保管,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营和交易指令下达,相互形成制约监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托管制度的存在,使得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三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有效防止基金财产被挪作他用,有效保障了基金资产的安全。

  以上就是公募基金大概的生产过程。在整个生产和运作过程中,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和托管人都会参与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和监督中来。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保证基金运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

  参考文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6日证监会令第158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注意: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二)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三)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四)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十)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二)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十三)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十六)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七)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八)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十九)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二十)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十一)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二十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募基金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股票型基金

  (1)定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大于80%。由于股票标的众多,一般基金公司在发行一个产品时,会主要针对某个行业或者某个主题进行募集,比如:XX医疗保健基金、XX环保基金、XX国企改革基金、XX沪港深等等。

  (2)特点:股票仓位始终较高,面对行情,无论好坏,反应比较灵敏。但如果处于大盘下行区间,往往跌幅也会比较大。依仗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水平参差不齐。

  (二)债券型基金

  (1)定义:对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债等等。

  (2)特点:收益波动较小,收益整体比较稳定,除系统性债市危机外,一般都可以取得年化正收益。

  (三)混合型基金

  (1)定义:指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混合基金的投资范围非常灵活,但主要可以分为偏股混合和偏债混合两大类,前者股票仓位相对比较高,会搭配一定的债券仓位;后者股票仓位一般不会太高,建仓股票的目的主要在于机会较确定的情况下,增厚整个基金产品的收益。

  (2)特点:基金经理对股票、债券等资产配置的可控空间比较大,比较灵活,但有时也会出现股票行情较好时,某一个混合型产品跟不上行情平均涨幅,这种情况要么是基金经理近期建仓实在太差,但更可能是因为近期股票仓位不够高所致。同理,仓位不高时,如果行情转头向下,混合型基金跌的会少一些。

  (四)指数型基金

  (1)定义:以特定指数(如沪深300指数、标普500指数、纳斯达克100指数、日经225指数等)为标的指数,并以该指数的成份股为投资对象。通过购买该指数的全部或部分成份股构建投资组合,以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基金产品。通常而言,指数基金以减小跟踪误差为目的,使投资组合的变动趋势与标的指数相一致,以取得与标的指数大致相同的收益率。

  (2)特点:被动跟随指数,仓位很高,与行情的同步性明显,基金公司并未提供主动管理能力。同时,透明度很高,投资人对于其中的持仓情况比较清晰。

  (五)货币型基金

  (1)定义: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央行票据、回购等安全性极高的短期金融品种,又被称为“准储蓄产品货币型基金只投资于货币市场,如短期国债、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等。其流动性仅次于银行活期储蓄,每天计算收益,一般一个月把收益结转成基金份额,收益较一年定期存款略高,利息免税。

  (2)特点:流动性高(申赎时间短),收益率相对较低。货币型基金适合于流动性投资工具,是储蓄的替代品种,非常适合追求低风险、高流动性.稳定收益的单位和个人。

  (六)海外基金(QDII基金)

  (1)QDII基金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2)特点:QDII基金一般有两种购买方式,一是人民币,二是当地货币(一般是美元)。

公募基金的风险

  1、申购及赎回未知价风险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参考的是上一个基金开放日的数据,投资者无法预知基金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当日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投资者无法确定交易价格。

  2、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风险是指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构成的股票投资风险,利率变动等带来的债券投资风险。

  3、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投资多样化虽然能分散,但不能完全规避这种非系统风险。

  5、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16条意见

  2022年4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会表示,公募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国内经济金融环境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公募基金行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行业规模快速增长,产品结构持续优化,规范水平稳步提升,财富效应逐步显现,行业实力显著增强。但与此同时,行业仍存在专业能力适配性不够、文化建设薄弱、结构不平衡等问题。

  证监会表示,站在新发展阶段,要紧紧围绕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进一步坚定深化改革,扎实推动监管转型,加快构建公募基金行业新发展格局,因此对公募基金的发展提出五大项共计16条意见。

  在积极培育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方面,证监会提出支持差异化发展;切实提升治理水平;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稳步推进高水平开放;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5条意见。具体来看,不仅提到引导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推动构建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还提到,支持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优质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扩大持股比例,鼓励行业积极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走出去”,依法设立境外子公司,提升服务境外投资者及全球资产配置的能力。

  而在全面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方面,证监会则提出着力提升投研核心能力;持续强化合规风控能力;积极鼓励产品及业务守正创新共计3条内容。具体提到,要引导基金管理人构建团队化、平台化、一体化的投研体系,提高投研人员占比,完善投研人员梯队培养计划,做好投研能力的积累与传承,扭转过度依赖“明星基金经理”的发展模式;持续强化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和风险管控,出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研究制定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规则;研究推动ETF集合申购业务试点转常规,积极推动公募REITs、养老投资产品、管理人合理让利型产品等创新产品发展。

  此外,在着力打造行业良好发展生态方面,证监会表示,要突出厚植行业文化理念;着力提高投资者获得感;不断强化行业合力;提高中长期资金占比;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等要求。在具体要求上,不仅提出做好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工作,指导行业机构稳妥做好产品、系统、投教等准备,鼓励行业机构开发各类具有锁定期、服务投资者生命周期的基金产品;同时,要求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各类养老金投资运营管理政策设计,推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养老金市场化、长期化投资政策,研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层次补充养老体系;证监会还表示,支持更多优秀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养老金管理。

  最后,在不断提升监管转型效能方面,证监会表示要强化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管转型;持续提升监管效能。证监会要求,加快建设公募基金账户统一查询平台,抓紧推出“基金E账户”APP,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基金账户及份额信息查询服务。建设行业性的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的基金投资电子信息流转服务。全面做好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信息平台上线工作,为行业参与养老第三支柱提供有力保障。稳步拓展沪深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业务功能,为场外投资者投资公募REITs等场内基金提供补充性渠道。

公墓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4年7月7日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的组合证券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可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根据基金的资产组合和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和资金结算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成立的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查,并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

  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尚未募集的,撤销注册决定;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采取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注册并募集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开募集前未变更注册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关于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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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pdf|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3985/1653985/files/8ee3d31c632642dc841e5cf22b293420.pdf
[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3978/content.shtml
[3].  证监会对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提出16条意见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走出去”|威海市商务局   https://swj.weihai.gov.cn/art/2022/4/29/art_40686_2829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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