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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基金术语

  巨额赎回是指当开放式基金的当日净赎回量(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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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含义解读

  比如某只基金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为1000份。今日申购了100份,赎回了210份。那么净赎回为110份,超过了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00份的10%,则发生了巨额赎回。

  一般来讲,基金公司会根据持有时间不同规定赎回费率,赎回费由基金持有人承担,不低于25%的赎回费总额会计入基金资产。正常情况下,买卖某一只基金的赎回费,不会引起净值有大幅变动。但极端情况下的巨额赎回所产生的大额赎回费,由于赎回费在第二个交易日计入基金资产,最终导致了基金单位净值的大幅上涨。

  另一个导致基金净值暴涨的重要原因是基金遭遇大额赎回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导致的净值巨幅变化。

  例如,1亿份的基金,赎回9999万份,单位净值原本应为1.01245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就是1.012元,别小看了最后的0.00045元,9999万份相当于4.4996万元,相比剩余的1万份,相当于每份多出了4.4996元,带动净值暴涨近450%!

基金有巨额赎回说明什么

  基金有巨额赎回并不说明什么,因为基金和股票是不一样的,不会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能影响基金涨幅的主要是投资标的,也就是说投资方向是会影响基金的意思,只是要注意的是在基金巨额赎回的时候,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赎回费会在基金净值里面扣除,当基金有巨额赎回的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赎回费后,净值会减少。

  但是从长期来看,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导致基金经理被迫卖出基金投资标的,就会出现兑付巨额赎回的压力,所以当基金巨额赎回的时候,也是有可能会导致股市出现下跌的情况,而当股票下跌的时候,就会加剧基金净值的下跌。

  当基金出现亏损的时候,投资者就不会看好这只基金,就会赎回基金,然后进入一个恶性循环里面,所以基金公司会设置一些规定来避免这种情况,根据规定:当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正常支付时间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A%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注:A%根据基金的情况由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将上面的定义转化为公式:

  巨额赎回判断发生条件:当日净赎回份额/上一工作日总份额>巨额赎回比例。

  净赎回份额=当日有效的赎回份额-当日有效的申购确认的份额(如有基金转换,其转换出和转换入份额也应计算进去)

  举个例子

  某只基金上一工作日总份额为1,000,000.00份,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份额为300,000.00份,有效申购金额为120,000.00元,单位净值为1.2000元,无申购费,则:

  有效申购确认的份额为120,000.00/1.2000=100,000.00份

  净赎回份额=300,000.00-100,000.00=200,000.00份

  当日净赎回份额/前一日总份额=200,000.00/1,000,000.00=20%

  若这只基金设置巨额赎回比例为10%,则判定今日发生巨额赎回。

  若这只基金设置巨额赎回比例为30%,则判定今日没有发生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A%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办理,赎回资金的计算应以下一个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支付利息。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3)连续巨额赎回: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赎回款支付出现困难的,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应当在下一个开放日前尽量调节本基金流动性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的赎回需求。在本基金流动性允许的情形下,原则上管理人应在触发暂停赎回后的下个开放日恢复办理赎回,具体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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