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他们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基金的投资活动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风险管理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规定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规定: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指的是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进行公开发行,表明持有人按其所持有份额,享有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清算后剩余财产等相关权利,并需要承担相关义务的凭证。
封闭式基金的份额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需要上市交易的话,授权相关部门另做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是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后,基金份额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买卖方式是公开集中竞价。
基金份额的计算:
比如一只基金当天的净值是1.2000元,某人想要购买1000元的,基金的申购费率是1.5%。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2000≈821.0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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