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报告的构成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
3、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定时期内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产生影响的财务报表。
4、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
5、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6、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对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所作的书面文字说明,是会计报表的补充,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
年度报告的内容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要求如下:
1、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2、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4、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5、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还应包括的内容为: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第59条中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简况;
2、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3、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4、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5、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10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6、公司股东数量;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8、公司及其关联人一鉴表和简况;
9、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10、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配;
11、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14、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
跟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的,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六)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年度报告的备查文件
跟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对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无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可以仅披露相关情况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和披露日期。
第五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的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将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年度报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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