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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目录

中期报告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中期报告披露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的格式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参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一、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适用)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如适用)

  1.3××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如适用)

  1.4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普通股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如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股票上市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电话
办公地址
电子邮箱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出的现金流量净额

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1.在报告期内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如果报告期末至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原因发生变化且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的,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本报告期对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的,上年度末和上年同期应当同时列示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持有非流通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说明

  注:1.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照“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列示,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照“持有非流通的股份数量”列示。

  2.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3.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优先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其他。

  4.已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列示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报告期末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2.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2.5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发行日 到期日
债券余额
利率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报告期末 上年末
资产负债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公司应当以图表结合文字形式,简明、扼要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重要事项。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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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3948/content.shtml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449507.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