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式基金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高管或基金经理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金额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产品。与普通开放式基金“有效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和“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的最低成立门槛相比,发起式基金对认购户数和认购金额要求均不高,且天然具有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点。
发起式基金的源起
我国的发起式基金,始于2012年6月监管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改后的条款允许,“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在满足“认购新基金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有不低于三年”的前提下,基金成立门槛由两亿元降至一千万元。
这类基金即后称的发起式基金。
发起式基金的源起,实则是为了响应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风险、利益」进一步捆绑的呼声。当时,基金行业偏重新基金发行,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缺乏管理人和投资者利益绑定的机制。
因此,发起式基金成为了一个解决思路。
发起式基金的特点
1.降低了基金募集成立的门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发起式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即可以满足发起式基金成立的条件。
2.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
发起式基金在降低募集成立的门槛的同时,也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而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为什么基金公司要发行发起式基金
发起式基金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它是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的股东、高管、基金经理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即发起资金),并且持有一定期限的基金。
发起式基金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基金公司在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发起资金要先认购不少于1000万并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因此,无论是否有投资者对该产品进行认购,基金公司与其他发起资金提供方(公司的股东、高管、基金经理等)已经确定要对自己发行的产品进行认购了。
综上所述,基金公司发行发起式基金既体现了基金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基金经理等愿意与投资者利益捆绑、风险共担,又能说明基金公司对自身投资能力及未来的市场充满信心。
发起式基金的风险
基金发起人也参与了发起式基金的认购,这种特性或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基金公司的诚意,在激励基金管理人创造收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方面或具备一定程度效果。但是“发起式基金只是在发行成立的条件上做了相对有利的调整。除了部分机构定制型的发起式基金产品,大多数发起式基金后期的产品运作和持续营销,与普通基金产品并无大的不同”,基金从业专业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发起式基金同样可能发生亏损。因为和其他基金产品一样,发起式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同样与产品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应避免把是否是发起式基金作为主要选择依据。
此外,发起式基金可能会发生因规模低于监管规定而到期清盘的风险,而规模不断缩水的基金常常还同时伴随着业绩表现不佳的现象。如果投资者购买了发起式基金,则需要关注基金规模的后续变化,同时应尽量避免选择规模过于“迷你”的发起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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