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清偿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规则如下:
(1)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前述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3)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隠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完成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主要用来完成证券及资金的交收和存放。
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可以分为:
1、资金交收账户
是结算参与人向中登申请开立,存放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资金的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及与其关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费用账户等。
2、证券交收账户
是结算参与人向中登申请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证券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交收账户。
中登为结算参与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包括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又称为“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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