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违约
交收违约是指结算参与人或客户在规定的交收时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的行为。
交收违约的处理
参考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修订)
1.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后,可以发出指令,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或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委托,协助结算参与人划转违约客户证券,具体事宜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办理。
2.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3.客户未能按时履行其对结算参与人交付证券或资金的义务的,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其与客户的协议向违约客户进行追偿。
违约客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或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证券。
前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违约客户欠付的资金、证券和支付相关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该客户;尚有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有权继续向客户追偿。
4.结算参与人未及时将客户应收资金支付给客户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应收证券从其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客户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
5.客户对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义务,也不得影响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交收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的证券划付。
6.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权利义务关系,参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修订)执行。
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资金清算交收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合格机构。
结算参与人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对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分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和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和乙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乙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等。
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是指本公司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参与本公司清算交收业务的其他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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