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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参与人

证券术语

  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资金清算交收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合格机构。

  结算参与人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按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和业务通知的要求,存放结算备付金、缴纳结算保证金、提交其他交收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对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目录

结算参与人的分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分为三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和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1、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和乙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乙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2、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等。

  3、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参与本公司清算交收业务的其他机构等。

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

  参考文件:《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中国结算发字〔2014〕28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等),获得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托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资格、特定交易业务资格等)或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二)承诺对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服务的证券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三)有关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的规定;

  (四)建立完善的结算风险控制制度;

  (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六)设立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充足的专职结算人员;

  (七)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最近三年连续获得本公司结算业务综合评价的“A级”评价结果。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仅参与非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项条件。该申请人拟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业务的,还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相关交易业务资格。

  第九条,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以电子或书面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电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本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核准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且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申请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结算协议,设立相关结算账户,缴纳结算保证金(仅适用于按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及规定应缴纳结算保证金的结算参与人),并完成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后,方可开展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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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pdf|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0707154729112.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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