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保证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缴纳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划拨的,用以提供流动性保障、弥补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名下开展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不得用于其日常交收需要,结算参与人不得因已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拒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证券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公式
本公司每月以结算参与人的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据其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担保交收净额为计算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
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
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A股、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代办股份转让等产品。其中,对于配股等一级市场多边净额担保产品,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作为承销商时的资金应收额不包括在内。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上述两类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均不包括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产生的各项税费、派发现金权益类资金和债券兑付兑息资金等。
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根据沪、深证券市场代表性价格指数的历史波动情况,在一定置信度水平下确定处置期内的最大处置价差比例。通过对上证指数、深证综指、深证企债指数、上证企债指数和国债指数的历史波动情况的分析,在99%的置信度下,沪、深市场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13%和15%,沪、深市场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3.5%和1.5%。权益类产品的处置成本统一取1%,固定收益率产品的处置成本统一取0.5%。本公司可视市场风险情况对上述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处置价差比例等参数进行调整。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的取值暂参照深圳市场的相关取值执行。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最低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上述公式按照京、沪、深市场分别计算,不合并计算。
证券结算保证金的用途
1.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的流动性垫付
2.结算参与人由于交收违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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