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是什么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通俗解释为结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因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清算交割,而向指定清算代理机构存入的款项,以及在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清算交割时而为客户向指定清算代理机构存入的款项。
结算备付金也指“结算备付金”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结算备付金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贷方登记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的资金,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主要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金额。
结算备付金的会计处理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结算备付金的账务处理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1)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
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客户将款项交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设立资金专户,将代理买卖证券款与公司自有资金严格区分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
①客户开设资金专户并交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②客户日常存款的会计分录与上述交来存款的分录相同,而取款的会计分录则相反。
③客户结息销户时,首先应结清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
贷:银行存款
提款销户时的会计分录: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④按季计提客户存款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
客户资金专户统一结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已提利息部分)
利息支出(未提利息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⑤证券公司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2)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
①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如果买入证券成本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收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结算备付金(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缴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如果卖出证券成本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缴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缴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代理认购新股的会计核算。
①证券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认购款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②证券公司将款项划付清算代理机构,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客户
③客户办理申购手续,在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④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的资金退给客户时: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⑤证券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⑥证券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客户
(4)代理配股派息的会计核算
①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当日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客户提出配股要求,证券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第二,定期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客户提出配股要求,证券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
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证券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
贷: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②证券公司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③证券公司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自营证券买卖业务
(1)自营证券买入业务的核算
①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办理自营证券业务时,应该在交易所开设专门的资金清算账户,当划出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公司
贷:银行存款
②证券公司买入证券,按照清算日买入证券的公允成交价格即公允价值入账。证券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结算备付金——公司
③如果购进证券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则证券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贷:结算备付金——公司
(2)自营证券卖出业务的核算
①公司卖出证券,按清算日实际收到的金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公司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②如果公司出售的该笔证券在持有期间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公司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3)自营证券的期末计价核算
自营证券的期末计价,是指自营证券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即期末自营证券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公司按持有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期末,证券公司持有的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余额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末,证券公司持有的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余额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结算备付金实务应用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8年7月1日,新华证券公司购买甲公司发行的债券,以银行存款支付980 000元(含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30 000元)的价款。7月10日,新华证券公司收到利息30 000元。该债券的面值为1 000 000元,剩余期限为1年,票面年利率为6.36%,每半年付息一次。新华证券公司购买此项金融资产是以赚取债券的差价为目的的,应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18年7月1日,购入债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50 000
应收利息 30 000
贷:结算备付金——甲公司 980 000
(2)2018年7月10日,收到上半年利息3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利息 30 000
(3)2018年12月31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为1 050 000元(不含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借:应收利息 30 000
贷:投资收益 3 0 000
(4)2019年1月10日,将该债券出售,取得1 109 000元(含下半年利息3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109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5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投资收益 159 000
案例二:
2018年11月20日,新华证券公司以每股5元的价格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陆家嘴股票10万股,合计500 000元,交易费用为20 000元。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3.8元。2019年2月1日,新华证券公司以每股4.5元的价格抛售了全部陆家嘴股票。新华证券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18年11月20日,以每股5元的价格买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陆家嘴股票)500 000
投资收益 20 000
贷:结算备付金 520 000
(2)2018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陆家嘴股票)120000
(3)2019年2月1日:
借:银行存款45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陆家嘴股票)120 000
投资收益5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陆家嘴股票)5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 000
结算备付金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5月20日消息,为顺应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需要,落实《证券法》实施货银对付结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完善证券登记结算规则体系,2022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正式发布《结算规则》和《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均自2022年6月20日起生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2022年5月修订版)
(中国结算发〔2022〕78号)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规则》《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参与人从事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或申赎结算业务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交易、股票期权交易、港股通交易、H股“全流通”交易、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处理的资产管理业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结算备付金由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和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部分的资金组成。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算参与人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经纪业务结算、托管业务结算、信用交易业务结算等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预留与资金交收账户相对应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账户名称主体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其中,经纪业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监控”)报备的存放客户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融资融券业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应当分别是在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中国证监会、投保基金公司、中国期货监控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 本公司每月根据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规则(见附件)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对应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日历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A股、基金、存托凭证、权证、优先股、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或ETF等品种申购赎回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托管人为其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相关要求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根据结算参与人开展的业务类型和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一)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方式计收;
(二)证券公司的经纪、自营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的债券以外的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按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方式计收;
(三)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不含商业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开展的QFII、RQFII托管业务,下同)的债券以外的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可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选择,适用差异化或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方式计收;
(四)对于其他结算参与人的相关业务,本公司与该结算参与人协商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第十一条 开展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需向本公司申报选择适用差异化或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未申报的,本公司对相应资金交收账户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已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向本公司申报变更适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具体申报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月度证券买入金额的计算范围、相关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以通知形式向市场公布。
第十三条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核算,并将含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证券买入金额等信息在内的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具备条件的,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及其客户申请将本公司发送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证券买入金额数据抄送其指定的客户。
每月第六个交易日,本公司调整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第十四 条结算参与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与客户协议约定,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确定向其客户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第十五条 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自其加入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类别、风险程度、遵守结算纪律等情况,对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
第十八条 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满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要求。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非交收日)日终余额扣减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资金等后形成的资金交收账户可用余额,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以用于资金交收,但如可用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当于当日及时补足,如当日为非交收日,则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收日补足。
本公司将资金交收账户日终可用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情形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作为确定结算参与人风险程度的因素之一。
第二十条 在保证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等后,结算参与人可以将此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金交收账户可用余额(含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该交收日最后一个批次交收时点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按本公司关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冻结部分除外)按下列顺序用于以下项目的日终资金交收:
(一)结算保证金和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交收;
(二)非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交收及其他资金结算业务的交收。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本公司按相应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等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开展托管业务结算参与人的委托机构发生变更、结算参与人发生合并时,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
对于满一年未发生结算资金收付活动的资金交收账户,如账户所属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可以视情况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办理销户手续,若结算参与人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销户则视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办法的,本公司有权根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本公司关于结算备付金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规则
一、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10%。
二、债券以外的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经纪、自营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适用差异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
算式如下:
结算参与人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70%×付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30%×取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付款时点和取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适用参数见上表,并说明如下:
1、本公司每月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一个自然月(下称统计期)的收款时点和付款时点计算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2、付款时点为资金净应付结算备付金账户履行交收义务的最后一笔付款时点,取款时点为资金净应收结算备付金账户提取净应收款的第一笔提款时点,其中,取款时优先认定结算参与人提取净应收资金以外的资金。
3、本公司每日统计各资金净应付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付款时点和各资金净应收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取款时点,其中,对于T日清算后结算净额为0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本公司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对应交收日在9点前完成付款。
4、统计期内,单个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所有净应付日中,T+1日9点前完成付款的天数占总净应付日天数的90%(含)以上的,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9点前付款”;T+1日9点前完成付款的天数占总净应付日天数低于90%,但T+1日11点前完成付款的天数占总净应付日天数90%(含)以上的,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11点前付款”;T+1日11点前完成付款的天数占总净应付日天数低于90%的,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11点后付款”。资金净应付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16点后付款的,业务上按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但按照该结算备付金账户该净应付日在T+1日11点后付款进行统计。
5、统计期内,单个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所有净应收日中,T+1日9点后取款的天数占总净应收日天数的90%(含)以上的,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9点后取款”;T+1日9点后取款的天数占总净应收日天数低于90%的,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9点前取款”。统计期内,净应收结算备付金账户T+1日未发生取款的,视为该结算备付金账户该净应收日为T+1日9点后取款。
6、对于统计期内未发生净付款或净应收情形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其付款时点或取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设定为14%。
(二)开展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选择适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其债券以外的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适用前述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规则。开展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选择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债券以外的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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