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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证券术语

  资金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集中交收。交收是指根据清算结果,组织交易双方进行证券交付和资金支付的过程。

目录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我国证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依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中央统一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此外,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从事其他活动。依证券法第147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资金清算交收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合格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中登的结算参与人分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和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又可以分为结算参与人(甲类)和结算参与人(乙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中证登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乙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申请成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的,除满足一定条件外,还应在最近三年连续获得中登结算业务综合评价的“A级”评价结果。

  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等。主要包括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上市商业银行(非上市商业银行一直不能参与交易所债券业务,自营无法直接开户)。

  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是指中登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参与中登清算交收业务的其他机构等。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清算中心、信托公司等结算参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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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19-12/29/content_5464866.htm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pdf|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0707154729112.pdf
[3].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703093.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