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一般是指证券自营业务,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
1、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询价交易)或证券公司营业柜台(非上市的债券)实现。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时,若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1、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2、交易的风险性
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3、收益的不稳定性(因为有风险性存在)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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