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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靠吸收存款,但有时它们为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或者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也有可能发行债券以增加资金来源。

  在欧美许多国家,由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多属于股份公司组织,所以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与公司债券一样,受相同的法规管理。日本则有所不同,金融债券的管理受制于特别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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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的特点

  金融债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安全性好。由于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发行额度都须经中央银行批准或法律许可,一般能够发行金融债券的都是资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信用程度高,风险很小。

  2、期限较长。金融债券多为中长期债券,期限一般为1一5年,长者可达10年,实际上是金融机构利用自身良好的资信筹集中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

  3、利率水平较高。金融债券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对投资者有更高的吸引力,筹资效率也更高。

  4、流动性强。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不能提前兑取,但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买卖,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因此,它是一种十分方便、灵活的金融工具。  

金融债券的类型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

  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

  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等。

我国的金融债券发展

  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始于1982年,该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的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外国金融债券。

  1985年开始,在国内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1985~1992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每年都发行金融债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也发行过。

  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发行转向政策性银行。该年仅国家开发银行一家就发行7次金融债券,总金额达758亿元。目前,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不仅可以在国内市场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而且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外币金融债券。

  1997、1998这两年,为了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14家金融机构先后发行16次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56亿元。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中兴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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