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金融  >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设立的支持资本市场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提供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其回购自身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融资工具,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该贷款业务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创设的货币政策工具‌,旨在通过引导资金流向资本市场,增强市场信心并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10月‌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工具,政策正式落地‌。

目录

通俗理解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通俗理解:这条线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央行先把钱低息给到银行,银行再贷给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用途锁死为回购或增持自家股票,不能挪作他用。等于给上市公司回购提供了便宜的钱。

  自该工具上市以来,受到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广泛欢迎。在资本市场阶段性回调时,‌上市公司回购与重要股东增持‌是非常重要的市场化手段,能传递信心并稳定估值。

相关政策

  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手续。如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豁免执行相关规定。

  二、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一)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增持贷款)。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流入股市。

  (二)严格确定贷款条件。21家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自主决策发放贷款的条件及是否发放贷款,自担风险,确保商业可持续。发放贷款应当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为前提,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利率优惠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豁免执行利率自律约定。

  (三)严格管理贷款资金。要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21家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该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在贷款全部清偿前,资金账户不允许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21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制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贷款产品和统计科目,明确还款来源和合格质押品等发放条件,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

  (五)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21家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同步相关信息。21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应及时将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有关信息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一)再贷款基本要素。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贷款首期总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二)再贷款发放流程。再贷款按季度发放。21家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及相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向21家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三)再贷款质押品要求。21家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21家金融机构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切实做好支持股票回购增持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对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进行监督管理;核实确认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贷款用于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本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问题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资格等处理措施。

  本政策为阶段性安排。未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利率下调至1%,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迎进一步优化

  2026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召开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座谈会。据了解,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迎来进一步优化,将有利于更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

  会议明确,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由阶段性安排转为长期制度性安排,再贷款利率由1.25%降至1%。

  回购增持再贷款转为长期安排:

  在上市公司层面,回购增持贷款支持上市公司与主要股东“真金白银”入市,这是国际通用的市值管理方式,对股价的支撑直接而真实。

  当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市场已有902家上市公司披露1110单回购增持贷款公告,加上中国国新、中国诚通两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申请的增持贷款,目前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已累计约4400亿元。另据央行披露,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累计发放量超2800亿元。

  此次监管方面开会,释放出非常关键的信息: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由阶段性安排转为长期制度性安排,再贷款利率由1.25%降至1%;金融机构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合理加点并增加贷款投放。

  这个‘转’字分量极重。它意味着,这项工具不再被定位为应对特定时点波动的临时手段,而成为维护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的长期机制。

  常态化的制度安排可建立起资本市场内在的稳定平衡机制,为市场提供持续的托底支持,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配套的政策优化,如贷款期限延长、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下调,都是降低门槛、稳定预期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就是让上市公司敢借、敢买、敢长期持有。

  政策优化后,后续如何更好落地?“提高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覆盖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引导推出更多权重指数公司、龙头科技股等具有较强市场影响的标志性案例。同时,督促已披露回购增持贷款计划的上市公司加快实施进度,已经申请贷款的公司加大回购实施力度,延续当前贷款回购增持的良好势头,为资本市场稳定积极贡献力量。

工具运用的主要作用、挑战及建议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的运用,或许不在于它投放了多少贷款,而在于培育了A股上市公司自主进行市值管理的能力——当上市公司从“贷款回购”走向“用利润回购”,当注销式回购从边缘走向主流,这一政策工具便让“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变成了可观察、可验证的市场行为。

  政策效能充分释放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方面,两年间,监管部门从供给、需求两端协同发力,持续迭代优化制度规则,既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放贷意愿,又不断降低市场主体使用门槛,推动政策工具逆周期调节效能充分释放。

  在供给端,中国人民银行以优惠利率(首期为1.75%,2025年5月调降至1.5%)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源头资金,同时保持最高50个基点的息差空间,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调动其放贷积极性。

  在风控层面,政策实施双账户隔离管理,要求参与主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配套资金账户,账户不得随意转托管,贷款资金定向用于回购增持,实现资金流向全程可追溯,在制度上划清风险边界,破解金融机构对股权类信贷业务的风险担忧。

  在需求端,监管紧扣市场实操中的痛点难点,坚持“降门槛、延期限、扩范围、提便利”的优化方向,多轮迭代规则,让更多市场主体受益该政策工具。

  落地以来,监管先后将贷款最长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匹配上市公司中长期回购增持的运作周期;下调回购增持业务自有资金出资比例,由原来30%降至10%,切实减轻企业资金配套压力;鼓励银行依托企业主体资质发放信用贷款,弱化抵质押约束;同时将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纳入适用主体,进一步拓宽政策受益群体。2025年5月,回购增持再贷款与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实现额度合并,总额度提升至8000亿元,打破初始3000亿元额度约束,进一步提升工具使用的灵活性。

  系列优化举措切实降低了上市公司融资门槛与资金成本,助力更多中型上市公司参与,打通资金直达二级市场的渠道。

  从实际运行来看,每当市场出现阶段性调整压力,工具的托底功能便会充分释放。例如,2025年4月市场承压阶段,回购增持相关业务申请规模显著冲高;2026年7月市场再度出现波动,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加大专项再贷款运用力度,带动当月业务规模再次走高。

  更为重要的是,该工具与新“国九条”提出的“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等相关要求相互呼应。二者形成“考核压力+资金支持”的闭环:前者从制度层面督促上市公司重视市值管理,后者以低成本资金提供实操支撑,共同夯实上市公司提质增效的制度与资金基础。

  资金使用逻辑转变

  得益于政策的持续完善,一方面,金融机构业务范式逐步成型,国有大行作为主力军率先打通业务流程、完善风控体系,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接续跟进,业务梯队持续扩容。

  例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6年中期报告中披露,2026年上半年,公司深入开展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业务,完善总分支行高效联动机制,制定从前期营销到后续管理全链条服务方案,精准匹配优质上市公司融资需求,实现多领域贷款投放。

  目前,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区域性银行也在积极布局相关业务。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依托专项信贷资金开展股份回购与股东增持。万得数据显示,自回购增持再贷款推出以来,截至目前(2026年10月),A股上市公司共申请回购增持贷款1113笔、金额上限约2332.78亿元。

  从结构上来看,民营企业占比约六成,实现广泛覆盖;央国企虽然业务笔数占比不高,但单笔贷款规模更大,中国国新、中国诚通等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依托专项再贷款开展数百亿元级别的增持操作,成为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压舱石”。从单笔贷款规模观察,3亿元以下的中小额贷款占全部业务笔数超八成,反映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是专项贷款最主要的受益群体。行业分布上,传统高股息支柱产业,与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齐头并进。

  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过程中,上市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逻辑正在加速升级,不少经营基本面稳健的头部企业,选择动用自有、自筹资金实施回购,专项再贷款也由此从最初市场回购的主力资金来源,转变为一项低成本的备选安全垫。数据显示,政策落地第二年(2025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8日),A股上市公司共申请回购增持贷款366笔、金额上限约816.46亿元,笔数、金额较首年分别下滑约51%、46%。

  究其根源,是上市公司资金来源结构发生了实质性转变。尤其在市场行情回暖之后,部分龙头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持续改善,依靠自身经营利润就可以支撑回购行为;并且相比杠杆贷款,自有资金开展注销式回购,向市场传递的企业发展信心信号也更为强烈。

  此外,伴随资金使用逻辑的转变,上市公司回购的内在导向也同步升级。回购的功能定位,正从以往偏向股权激励工具,加速向股东回报导向转型。不少企业通过回购注销缩减总股本,增厚核心财务指标,让回购真正回馈全体股东,A股上市公司的市场化市值管理理念,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深化。

  仍需持续优化

  经过两年实践,回购增持再贷款在短期提振市场信心、完善资本市场逆周期调节工具箱、普及市场化市值管理理念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作为一项创新性政策工具,它尚未完全成熟,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多重现实挑战。

  一方面,市场结构性矛盾依旧突出,不同行业、不同体量上市公司的融资意愿出现明显分化,增持端收缩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另一方面,风控合规与业务便利性之间还需要进一步平衡,如专户封闭运行筑牢了资金安全的底线,但客观上提升了企业操作成本。同时,如何防范伪市值管理行为,杜绝借回购增持炒作股价、信贷资金变相挪用,也对多部门协同监管提出长期要求。

  面向长远,市场各方对工具的持续优化也形成诸多共识。

  建议构建长效机制的重心应从单纯额度管理,转向激励相容的规则设计。其一,理顺银行风险收益匹配机制,若在风险权重或监管考核上予以差异化安排,能够有效提升银行向中型、小市值上市公司投放的意愿,推动政策覆盖面真正下沉。其二,以注销式回购作为差异化支持锚点,可通过利率、期限、额度倾斜的价格信号,引导企业转向以回馈长期股东为目标的回购行为,而非依靠行政约束。其三,建立与执行成效挂钩的动态激励机制,可设置按实际执行比例分档的配套政策,足额完成回购的主体在后续申请中享受更优条件,将一次性申请博弈转化为长期重复守信激励。

  要让政策红利真正落到长效上,还需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把“贷款发放后是否真实用于注销式回购、是否与分红形成组合、是否伴随大股东减持”纳入工具使用效率的跟踪框架,让“专款专用”不仅体现在资金流向上,更体现在行为质量上。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部位进度法    下一篇

参考资料

[1].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13043/content.shtml
[2].  回购增持再贷款落地两周年 中小市值公司成主要受益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shanxi/c106408/c7667041/content.shtml
[3].  三部门加强政策支持 用好用足两大工具 政策托底信号明确 关键节点稳固信心|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s://www.beijing.gov.cn/ywdt/zybwdt/202611/t20261103_4929447.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