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
根据《中国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协会的特点
证券业协会具有下述特点:
(一)证券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市场主体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活动的一种法人。这种法人一般具有下述特点:一是市场主体自愿成立;二是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资成立自己的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三是成员共同制定团体的章程;四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四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证券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所谓自律,是指由协会会员通过订立章程对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是,这种自我管理并不否定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行政上的监督管理。
(三)证券业协会必须有会员,其中证券公司必须是参加的会员,其他会员是否参加由自己决定。其他会员可以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是这些机构与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中国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即对证券公司实行强制入会制度。关于证券业协会会员,通常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入会,即是否加入证券业协会由会员自己决定。美国采取这种作法。另一种是强制入会,即不论会员是否同意,法律规定必须入会。我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自愿入会与强制入会相结合的办法。证券公司入会属于强制入会,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会员属于自愿入会。
《中国共和国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所谓权力机构,是指证券业协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的机构。这些重大问题一般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其他重大问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的权力有多大,应当通过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中国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五)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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