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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

目录

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出票行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背书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例如,为了支付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缴纳税款、返还借款等。尽管出票人、背书人通常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而为票据行为,但是,这一原因关系可能并不真实存在,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并无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却在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签发了票据。因此,法律上需要决定的是;原因关系对于票据行为的效力应产生何种影响。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出票人与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通常来说,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立委托合同,对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在何种情形下付款、付款资金的安排进行约定(例如,出票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该规定,出票行为和背书转让行为,必须为了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这一规定是对于票据行为效力与原因关系的关联所作的规定。问题是,如果缺乏这种“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为的出票、背书行为,其效力是否因此而受到影响。

  票据原因关系瑕疵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例如,为履行买卖合同上的价款义务而签发票据,但是买卖合同实际上无效。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甲公司缺乏资金,遂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支付95万元。或者,甲公司此时持有张5个月后到期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遂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96万元。上述约定并非“真实的交易关系”

  关于上述两种情形下票据行为的效力,在理论上不无争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明确承认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也就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限制。具体来说,上述第一种情形下,票据行为有效;第二种情形下,如果是背书转让形式,则构成“票据贴现”。

  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也是如此。例如,某公司申请某银行为其签发的汇票进行承兑,为此双方签订了承兑协议,进而该银行为履行该协议而在票据上(作为承兑人)签章,那么,如果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意味着该银行并无义务进行承兑行为)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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