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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是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

目录

票据原因关系的解读

  原因关系是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同一票据行为可以有多种原因关系。大多是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例外情形:一是以票据的交付设定权利质权,此时的原因关系为设定质权或者担保债权(票据法规定的质押及保证)。二是交付票据而委任收款(委托收款)。

  原因关系可以是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赠与、委托收款等。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背书,原因关系必然断裂,前面的原因关系与后面的原因关系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者前提,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只有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债务人才可以利用票据基础关系对抗持票人。

  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规定》)第九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最终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才有权利依据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比如,在前述的举例中,若丙基于票据关系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则乙可以其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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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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