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指当事人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票据预约关系它实际上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但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
票据预约
票据预约是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有原因关系之后,再发出票据之前,还必须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这种合意就是票据预约。票据预约是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为内容的民法上的合同。类似《民法典》中的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
当事人之间先有原因关系,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才发出票据,才能产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本身不能发生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它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原因,但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它受民法而非票据法所调整。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所谓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由于这些法律关系一般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此又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这些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紧密相关,但不基于票据行为产生,当然不受票据法律规制。票据基础关系同票据关系相互独立,其效力互不影响,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有牵连作用,这时才可以适用票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票据原因关系在票据行为中涉及合同关系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如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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