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
票据资金关系的解读
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
汇票或者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而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承兑),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约定。这种约定包括: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信用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有债务;4、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其他合同;5、付款人愿意付款(无因管理);6、付款人付款后向出票人主张补偿。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本票是自付票据,一般不存在资金关系。
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票据基础关系概述
票据的基础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它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原因,但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它受民法而非票据法所调整。因此,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发生纠纷,我们只能适用民法的规则加以解决。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存在既相互独立、不相牵连,而又在一定情况下有牵连的两重关系。
(一)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特别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于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更是如此。
(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联系
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原因关系:
1.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之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行使顺序
两种权利的行使顺序有三种情形:
1.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此时只能行使票据债权;
2.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行使一种债权,待一种债权得到满足后,另一种债权消灭;
3.两种债权并存,必须先行使票据债权,如行使票据债权无效果,可再行使原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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