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关系
支票关系是指,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
支票关系的理解
支票关系基于支票的签发而发生,支票基本票据关系基于票据的发行而形成,其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没有票据义务。(此义务指的是票据法上的义务,源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和出票人与付款人间的合同义务)
支票背书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支票背书转让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应当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
支票没有承兑制度、参加承兑制度以及保证制度。
与汇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二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
之所以存在此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
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
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存款足够足额付款等三项规则。
票据关系概述
票据关系,即当事人基于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以主张票据法所规定的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义务,依其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一是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而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票据法)而发生的;二是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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