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是指,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汇票关系的分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关系中,必须有出票关系和付款关系。可以有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等。
汇票关系中的出票关系,为主票据关系(基本票据关系);汇票中的背书、保证、承兑关系等,为附属票据关系;汇票中的付款关系,为辅助票据关系。应注意的是,国外票据法中还允许汇票有参加关系,但我国票据法中未设立参加制度,所以没有参加关系。汇票关系的最显著特点在于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因委托付款而产生的承兑关系是汇票中的特有关系,使其区别于本票、支票。
与支票关系的联系、区别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二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
之所以存在此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
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
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存款足够足额付款等三项规则。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票据关系包括:
1、基于出票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及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票据关系。
2、基于承兑发生的票据关系;
3、基于背书发生的票据关系;
4、基于参加参加承兑发生的票据关系;
5、基于保证发生的票据关系;
6、基于参加付款发生的票据关系等。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付款请求权;一类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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