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出卖人的规定
当拍卖的原因是出于法律规定时,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拍卖的出卖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并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为担保物享有变价权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进行拍卖的委托行则是出卖人的代理人。
(2)当为保管整理财产的目的而进行拍卖时,拍卖的出卖人有时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有时则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这一般是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利害关系人以变卖权而致。
(3)强制拍卖中的出卖人则为强制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行使其强制执行权,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此时拍卖机关即为拍卖的出卖人,而非当事人的代理人。
出卖人的义务和权利
出卖人、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关系
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着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者关系。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
其中:
1、出租人指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拥有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2、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3、出卖人是指物件的卖出者。
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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