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
经销是企业或个人为另一个企业或个人按照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销售商品的经济行为。是用资金直接从企业进货,并将货物转手于市场的市场行为。
经销,亦称定约销售,是由生产厂商或出口商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按协议的规定范围经销商品。
经销商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经销商是从事商品交易业务,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拥有产品的所有权的中间商。
经销的特点
经销的特点如下:
1、经销商拥有商品所有权。
2、售价越高收入越高。
3、不受供货商影响。
经销的分类
经销分为一般经销和独家经销。
一般经销亦称为定销,在这种方式下,经销商不享有得家专营权,供货商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此经销商与国外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一般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
另一种是独家经销,亦称包销它是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可见独家经销实质上是一种专卖权的给予,供货商在给予这种卖权的同时,一般都要向独家经销商提出某些要求,以作为交换条件,在独家经销方式下,一般采取卖断的做法,即独家经销商对其经销商品自垫资金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独家经销商与其客户签订的转售合同与供货商无关,因此,供货商与独家经销商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经销协议
经销协议是供货商和经销商订立的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其内容的繁简可根据商品的特点、经销地区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加以确定。我国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只在协议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交易条件,以后每批货的交付要依据经销协议订立具体的买卖合同,明确价格、数量、交货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通常,经销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经销商品的范围
经销商品可以是供货商经营的全部商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协议中要明确指明商品的范围,以及同一类商品的不同牌号和规格。确定经销商品的范围要同供货商的经营意图和经销商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相适应。如商品范围规定为供货商经营的全部商品,为避免争议,最好在协议中明确经销商品停止生产或有新产品推出对协议是否适用。
经销地区
所谓经销地区是经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它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城市,也可以是一个甚至是几个国家,其大小的确定,除应考虑经销商的规模、经营能力及其销售网络外,还应考虑地区的政治区域划分、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市场差异程度等因素。经销地区的规定也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议后加以调整。
在包销方式下,供货商在包销区域内不得再指定其他经销商经营同类商品,以维护包销商的专营权。为维护供货商的利益,有的包销协议规定包销商不得将包销品越区销售。
经销数量或金额
经销协议还应规定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的经销数量和金额,在包销协议中这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此项数量或金额的规定对协议双方有同等的约束力,它也是卖方应供应的数量和金额。经销数额一般采用最低承购额的做法,规定一定时期内经销商应承购的数额下限,并明确经销数额的计算方法。为防止经销商订约后拖延履行,可以规定最低承购额以实际装运数为准。规定最低承购额的同时,还应规定经销商未能完成承购额,这是卖方的权利。
作价方法
经销商品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作价,结算时以协议规定的固定价格为准。这种方法出于交易双方要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故采用较少。在大多数经销协议中采用分批作价的方法,也可由双方定期地根据市场情况加以商定。
经销商其他义务
对经销商来说,要负责做好广告宣传、市场调研和维护供货人权益等问题。通常规定,经销商有促进销售和广告宣传的义务,有的协议也规定,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样品和宣传资料,对于广'告宣传的方式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问题,也应明确规定,一般多由经销商自己担负。在协议中,还可规定经销商承担市场调研的义务,以供出口商参考制定销售策略和改进产品质量。有的包销协议还规定,如在包销地区内发现供货商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受到侵害,包销商要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
经销期限
经销期限即协议的有效期,可规定为签字生效起一年或若干年。一般还要规定延期条款,可以经双方协商后延期,也可规定在协议到期前若干天如没有发生终止协议的通知,则可延长一期。
经销期限届满协议即终止,但为了防止一方利用对方履约中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差异作为撕毁协议的借口,在协议中还应规定终止条款,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协议。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还应规定不可抗力及仲裁条款等一般交易条件,其规定方法与一般买卖合同大致相同。
经销方式的优缺点
经销方式的优点:
1、实施买断,易于企业对市场监控,企业选择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大多是规模较大,规范运作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其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合同制定、收货回执等,使货物的流向、流量清晰明了。企业对各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均实行统一供货价。
2、实施买断,可以有效的压缩应收账款,降低资金回流风险,企业与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业务往来一般都是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应收账款。
3、实施买断,可以最大的减少不良资产的流失,企业与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每笔业务的发生,均有原始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即使企业与买断商发生债务纠纷,或买断商破产,都为公司明确了不良资产、债务追索主体,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公司的资产流失。
4、实施买断,可以减少销售费用。企业利用买断商在当地的营销网络资源及人力资源优势,可以减少企业对市场开发的投入、降低销售网络建设的成本。
5、实施买断,在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更好地开发市场。鉴于目前状况,中国要入关、企业要发展。所以不能把销售的希望完全寄托于销售队伍的完善上,而是要迅速的销出产品,企业利用总经销商较强的销售网络、销售队伍及销售经验,使产品的销售在短期启动并达到可观的规模,抢占市场空白点,提高市场销售份额。
6、实施买断,可以更好的完善自身销售队伍的建设,可以使企业有较为宽裕的时间和资金进行自身高质量销售队伍及销售模式的建设,从而逐步以自身的销售队伍替代批发商或零售商,对现有市场进行渗透和管控。
经销方式的缺点:
最大的缺点是可能影响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长期采用买断制会在企业销售工作中产生致命的惰性;批发商或零售商的市场毕竟不是企业自身的市场;如批发商或零售商在达到一定销售规模后,极易对企业在反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采用经销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许多经验说明,采用经销方式出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慎重选择经销商
供货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如果经销商选择得当,对方信誉好,能够重合同、守信用,而且经营能力强,即使市场情况不好时,也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手段,努力完成推销定额。这样,业务会越做越大,供销双方都会受益。然而,如果经销商选择失当,其经营能力不佳或资信不好,则会使供货商作茧自缚。这一问题在独家经销方式下尤为明显。有些包销商在市场情况不利时,拒绝完成协议中规定的承购数额,结果使供货商原定的出口计划无法完成,又失掉其他客户。也有的包销商凭借自己独家专营的特殊地位,反过来在价格及其他条件上要挟供货商,为自己谋利,却损害对方利益。为防止这类情况发生,作为出口商,在选择经销商时,应先做认真的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销能力,在任命独家经销商之前,这项工作尤为重要。
2、要注意当地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独家经销方式下,协议有关专营的规定有时会构成"限制性商业惯例"。对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解释是,企业通过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限制竞争,从而对贸易或商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其核心问题是限制竞争、操作市场,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属于管制之列。在有些包销协议中,规定包销商品的种类及经销区域时,有时做出下列限制性规定:“包销商不得经营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禁止将包销的产品销往包销区域以外的地区”等。这类规定就有可能违反有些国家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条例和法令,如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因此,在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时,应当了解当地的有关法规,并注意使用文句,尽可能避免与当地的法律发生抵触。
3、经销商的选择:选择经销要综合考虑经销商的能力。首先要考虑经销商的信誉,经销商在当地有好的口碑,对产品的销售推广有很大的帮助。其次要考虑经销上的能力:一方面是经销上对厂家产品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经销的规模,人脉等。
经销和代销的区别
代销和经销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后果承担对象不同:代销产生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经销产生的后果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2、性质不同: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同供货商之间关系是买卖关系;而在代销方式下,代销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
3、范围不同:一般情况下,经销仅仅指商品销售,而代销的范围和权限则可以很广泛,因此在代销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销范围、代销的方式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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