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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交货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的日期,习惯上称为“装运期”。海运提单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船的日期,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收到并接管货物的日期。假如信用证未规定交运期,按惯例受益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我国的出口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议付到期日规定在交货期限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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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的分类

  交货期可以粗分为供应商承诺订单周期、产品准备周期、产品物流周期、企业验收入库周期,具体如下:

  1、供应商承诺订单周期,是指供应商对企业采购部门发出的订单做出承诺所需要的时间;

  2、产品准备周期,需要供应商按客户企业需求和自身生产类型具体考量:

  3、产品物流周期,尽管可能需要借助第三方物流,并且发生在供应商与企业的辖区之外,但由于近些年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在没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相对准确地估算出来;

  4、企业验收入库周期,由于发生在企业内部,而且是例行事务,可以相当准确地计算出来。

交货期的规定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交货期

  (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如“1998年5月份交货(装运)”;“1998年5/6月份装运”,也称跨月装运。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如“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装运”;“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装运”。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使用这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或者因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对买方不利等情况,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因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但是买方遇到不利的情况有时有意拖延开证时间或根本不欲开证。卖方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规定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若干天后装运的同时,还要在合同当中规定“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

  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即期装运”等。

术语解释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铁路运单,是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仅应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还必须有托运人签字。航空运单与铁路运单一样,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必须作成记名抬头,不能背书转让

  邮包收据,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是收件人凭以取邮件的凭证,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不是物权凭证。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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