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目前信用证已经成为了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具有其他结算方式之外的担保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结算方式,这种支付方式使得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它发展至今,其程序已经规范化,相关的法律也较为完善,具有其他结算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
2、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给买卖双方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因此,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工具更为安全可靠,为交易双方接受,能有效监控整个交易过程,极大地降低了贸易融资的风险,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3、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4、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5、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另外,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信用证的流程
1、订立合同: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申请人申请开证:进出口的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开立和付出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前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了。
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或押密,还要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在信用证条款完整、清楚的情况下,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
备货出运:受益人经审证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
6、提示单据:开立汇票和发票,联通信用证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通知行或议付行审单议付:议付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单,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银行审单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向开证行寄单索偿: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善意持票人,议付行可以按照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寄单的规定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7、开证行审单偿付: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经检查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
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
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
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进行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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