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的含义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
在会计实务中,营业外收入是指“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属于损益类的科目。本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期末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1)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产生的收益。
(2)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3)盘盈利得,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4)政府补助,指企业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利得。
提醒: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5)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企业接受的捐贈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提醒: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制股东的子公司)或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分录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政府发放拨款和补助分录:
借: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盘盈利得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
期末结转分录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营业外收入实务处理
业务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处理
【案例1】某企业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的净收益4 000元,转入营业外收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000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4 000
业务二:政府发放补助
【案例2】某企业于2018年8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1 000 000元,在一年内分摊并计入收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8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 000 000
(2)2019年1月31日。
借:递延收益 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500 000
2019年7月31日做同样的分录。
业务三:盘盈利得处理
【案例3】某企业盘盈原材料20 000元,按规定进行结转,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 20 000
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入是会计核算上的概念,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指的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营业外收入需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处理
公司发生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在于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则无需缴纳增值税,例如公司收到了一笔捐赠款20万元,由于该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若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还需要注意收款方向:
若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若是购买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参考政策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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