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涉及的账务处理
1、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按已提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
贷:固定资产原值
2、处置报废取得收入(处置未产生收入不做):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含3%减按2%情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3%减按2%情形)
3、清理净损益结转:
(1)产生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产生清理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收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
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4、同时,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
贷:预计负债
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借:财务费用(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贷: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准留作小家当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有: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一起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的范围:
1.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
2.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3.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4.盘亏损失,指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资产,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5.罚款支出,指企业支付的行政罚款、税务罚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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