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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目录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税目分有九个,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适用8%的税率(按3%税率计征部分由国税征管,按5%税率计征部分由地税征管,另外国家政策性银行适用5%税率);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弹性税率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营业税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令的颁布施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是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三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者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交通运输业

  税率为:3%,

  征收范围: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常见征税业务:

  陆运: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陆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水运:有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运: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运: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之间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建筑工程业

  税率:3%

  征收范围: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常见征税业务:

  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

  税率:5%

  征收范围:金融、保险

  常见征税业务:

  金融: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邮电通信业

  税率:3%

  征收范围:邮政、电信

  常见征税业务:

  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其他电信的业务。

  文化体育业

  税率:3%

  征收范围: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常见征税业务:

  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业务。

  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体育业: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娱乐休闲业

  税率:20%

  征收范围: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常见征税业务: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注:当经营的是保龄球、台球,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税率为5%。

  广告服务业

  税率:5%

  征收范围: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常见征税业务:

  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的业务。

  旅店业: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有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租赁”征税。

  广告业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测绘、勘探等服务性业务。

  转让无形资产

  税率:5%

  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常见征税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著作权:转让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誉: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

  税率:5%

  征收范围: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常见征税业务:

  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的行为。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二)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二、金融保险业的税收优惠

  (一)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三)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五)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03号)

  (六)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七)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列名单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

  (八)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6]102号)

  (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可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

  (十)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十一)准许证券公司从其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十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摘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十五)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十六)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三、邮电通信业的税收优惠

  (一)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三)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

  (四)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2号)

  (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3号)

  (六)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总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七)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

  (八)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九)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

  (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号)

  (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分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

  (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

  (十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

  (十四)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9号)

  四、文化体育业的税收优惠

  (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二)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三)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四)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六)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8]1号)

  五、服务业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

  (二)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三)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

  (四)对航空运输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

  (五)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六)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

  (七)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

  (八)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九)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十)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十一)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十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三)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对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十五)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十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十七)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十八)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六、转让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

  (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

  (二)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91号)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

  七、销售不动产的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兀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海归人员、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二)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第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第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第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第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方案还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营改增详细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1、税控工具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

  2、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实施进程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

  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

  4、主要特征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1、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5、计算规则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6、政策解答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

  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7、实施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注明: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即标志着营业税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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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营业税_益阳市人民政府   http://www.yiyang.gov.cn/yiyang/324/326/353/437/content_61533.html
[2].  什么是营改增_延津县人民政府   https://www.yanjin.gov.cn/index.php/newsinfo/2491.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1/c626/content.html?eqid=cea678a60002f20a00000002642bcc7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71/200811/c1190911/content.html
[5].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_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s://www.wugang.gov.cn/wugang/shuiwdji/201107/d91cca796bd74128a2045722766f07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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