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内税务机关将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中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的意义
出口退税的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应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
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包括: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企业(工业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己的产品)及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等)。出口退税产品的条件包括: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必须已报关离境及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必须是已完成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货物。
出口退税的公式
出口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的基本操作程序
出口退税的基本操作程序:
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持出口经营批准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构办理退税登记。
2、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并进行船单核销后,海关内部将自动传送给电子信息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外网,供用户查询。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结关信息。
3、企业根据电子结关信息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或打印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申报地海关在签发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数据并通过海关内网传送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5、出口企业上网查询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纸张,与领取的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表进行对比,经确认后将电子数据报送至“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
6、“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定时传送电子数据到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系统局域网,将电子数据情况下发给各地国税退税部门。
8、国税局完成相关工作后,临行通知退税款到时间。依法规定,自出口报,逾期不予申报退税。
出口退税的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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