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
转租赁(sublease)简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赁的会计处理原则
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象也是不同的企业,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计入其资产负债表。因此,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本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1、转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的
公司的会计处理: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转租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付款额。
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融资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2、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的
签订转租赁时,转租出租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与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在转租赁期间:
(1)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的利息;
(2)确认转租赁的租赁收入。
转租人形成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1、转租人租入资产
按租赁准则正常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转租赁期间
(1)转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可借可贷)
(2)确认转租赁融资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3、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依然要正常确认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转租赁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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