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发生时应计入“使用权资产”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取消了承租人融资租赁以及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
1、“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③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④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5)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2、“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4)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负债”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②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③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鈕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贷记“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除下述⑤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借记“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贷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若资产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贾付款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贷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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