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租赁
单独租赁就是彼此之间不存在依赖或关联关系,承租人可以单独使用租用资产,或即使不能单独使用,但是在市场上很容易找到与它搭配使用的资产,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依赖合同中的其他资产。合同中约定的租用这样的资产,就属于一个单独租赁。
单独租赁的相关解读
如果合同中包含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租赁部分就按租赁的规定进行处理,非租赁部分不属于租赁,肯定就不能按照租赁进行处理。
有个特殊情况,承租人可以简化处理时,就不用拆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例如:
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推土机、一辆卡车和一台挖掘机用于采矿业务,租赁期为4年。乙公司同意在整个租赁期内维护各项设备。合同固定对价为3 00万元,按年分期支付,每年支付75万元。合同对价包含了各项设备的维护费用。
一般情况下,推土机、卡车和挖掘机中的任意一种设备在市场上都很容易找,彼此之间都是单独工作,不具有依赖性和关联性。所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这三种设备属于三个不同的单独租赁,需要拆分开。
甲公司支付的300万合同对价中,既包括租用三种设备,还包括乙公司提供对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不属于租赁,租赁必须是有明确可识别的资产。所以,合同中既包括租赁部分,也包含非租赁部分,需要拆分开。有没有发现,这里就是《收入》中的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单独租赁的含义及举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①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②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髙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比如说:
①办公室租赁了两台笔记本电脑,这两台笔记本电脑都能单独进行使用。
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两项单独的租赁。
②办公室租赁了一个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这两台设备单独都无法使用,组合起来才是一台完整的电脑。
我们认为租赁主机与显示器共同构成了一项租赁。
更进一步地思考:
主机与显示器为什么不能作为两项租赁呢?
我租赁电脑主机,显示器满大街都能买得到;或者租赁一台显示器,随备买一台主机配上不就行了吗?
这不是也符合“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吗?
但是别忘记了,准则的要求是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而条件二本质上是在说:这些看似“独立的租赁”不满足租赁合并的条件。
就算如你所愿,将这些租赁拆分了,但是最终又要合并到一起,那不如在一开始就不做拆分。
单独租赁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九条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第二十八条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第十二条的规定: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的规定: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第四十四条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出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
(一)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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