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经济术语,是承租人合法享有租赁对象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其中,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租赁对象是租赁行为的标的,是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目标,即租赁物,主要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
租赁期的披露
租赁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急待规范。现行三大基本会计报表主要借助货币计量单位来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因而不能揭示许多无法量化的事实和质量信息,如重大租赁条款、租赁期的确定依据等,规范表外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有助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信息所传递的含义。笔者建议:企业在附注中使用表格形式,分别列示不同租赁期(包含及不包含续租期)下的租金收入(费用)、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等项目的核算结果,以供使用者正确评价租赁交易对企业的影响。此外,企业在披露表外信息时还必须把握好重要性与充分性结合的原则。表外信息的内容应尽量丰富,以免遗漏或疏忽造成使用者对信息的曲解或费解,但也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笔者建议未来的会计准则应要求企业披露重大租赁合约的主要条款,同时还应对“重大”、“主要”等关键词进行准确定义或提供判断标准,以提高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
租赁期限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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