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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

会计术语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目录

共同经营的含义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合营方通常通过相关约定享有与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该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收入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因此该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在判断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时,通常首先分析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不足以判断时,将法律形式与合同安排结合进行分析,法律形式和合同安排均不足以判断时,进一步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

  单独主体的定义:

  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具有可单独辨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财务安排和会计记录,并且具有一定法律形式的主体,构成法律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合营安排最常见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某些情况下,信托、基金也可被视为单独主体。

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理解:例,甲乙是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合同约定,甲投入机器设备一台价值100,乙投入汽车一辆价值200,甲乙各出资50%购买存货500。

  甲在自己报表上确认共同经营中属于自己的资产:100+500×50%

  乙在自己报表上确认共同经营中属于自己的资产:200+500×50%

  二是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理解:例,甲乙是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合同约定,甲借入短期借款100用来共同经营,乙借入短期借款200用来共同经营,甲乙共同借入长期借款300,各自承担50%偿还义务。

  甲在自己报表上确认共同经营中属于自己的负债:100+300×50%

  乙在自己报表上确认共同经营中属于自己的负债:200+300×50%

  三是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理解:例,甲乙以共同经营的方式造车,汽车卖出去后,甲享有40%收益权,乙享有60%收益权。

  甲将其持有收益权的50%出售给了丙,丙享有汽车卖出收益的20%,这时甲要在自己报表上确认因出售50%收益权所产生的收入。

  四是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理解:例,甲乙是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合同约定,甲乙对共同经营成果各享有50%分配权,当实现收入时,甲乙要各自按收入的50%确认在自己报表上。

  五是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理解:同资产负债。

  合营方可能将其自有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保留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或控制权,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合营方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

  合营方也可能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购买资产来投入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共同经营的负债,此时,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在这些资产和负债中的利益份额。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确认在相关固定资产中的利益份额,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确认在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的份额。

  理解:例,共同经营的合营方甲乙约定,甲提供设备一台价值100,乙提供资金100元,收益各自按50%分成。

  由于设备不是二者共同投入的,所以甲将设备按照自有资产做账务处理(按固定资产准则确认)。

  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甲按50%确认为自己的应收(按金融工具准则确认,后续金融工具章节讲解)。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理解:业务可以独立投入加工产出、实现利润,所以内部交易构成业务的,不需要抵消未实现内部损益(可以独立产生利润,属于已经实现的内部损益)。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

  理解:例,甲乙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甲乙各自甲向共同经营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一批成本为80的存货。

  共同经营未将存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甲只能确认10【(100-80)*50%】的利润。

  因为共同经营中有50%的收益属于甲,相当于甲20(100-80)的利润中,有50%(10)是甲卖给了自己,所以只能确认另外50%。

  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理解:例,甲乙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甲将存货投入/出售给共同经营,期末存货发生减值。

  由于存货是投给共同经营,乙并未收到存货(只是对共同经营出售存货形成的收益按比例确认利得或损失)所以该批存货依然全额反映在甲账面上,如果存货发生减值,甲需要按全额计提跌价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4、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本准则的规定相冲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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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4/wg201404/201410/t20141024_1154142.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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