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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是指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为所销售的商品提供质量保证。

目录

通俗理解

  质量保证在会计上要分清哦,如果商家承诺的质量保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比如自家承诺5年“三包”,而国家规定2年),或者客户能单独购买延保服务,这就相当于合同里的独立环节(单项履约义务)。这时,总价得按照这些保障的不同价值分配一下。至于那些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基本保修嘛,则按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算账,记到预计负债和销售费用里去。

  讲原理: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当卖家提供的保修服务超规格或可单独购买时,这代表了额外的价值且消费者能明显感受到。遵循新收入准则,公司需将交易总额按各项履约义务相对公允价值的比例划分,对质保这一项单独做收入和成本确认。

  作为或有事项:法定标准内的保修是商品自带的服务,不算附加价值,所以不单列处理。此时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谨慎原则,预估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用,并通过计提预计负债计入销售费用,体现潜在损失。

质量保证的分类

  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

  (1)保证类质量保证: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

  (2)服务类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会计处理

  (1)对于保证类质量保证,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对于服务类质量保证,无论客户是否能够选择单独购买,都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即判断是否是服务类质量保证),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

  (2)质量保证期限。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因此,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会计分录

  或有事项部分: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这段分录表明,企业在为将来可能承担的法定保修期内修理费预先做好财务准备。

  举例子:

  假设甲电器公司卖冰箱售价2000元,除了法定2年“三包”外,还提供单独付费的3年延长保修服务可选,价格100元。总售价2000元中预计未来发生修理费50元。则:

  延保服务(单项履约义务)的处理:

  借:合同负债-延保费收入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延保服务100

  法定“三包”内预期维修成本,假定每台平均50元,则:

  借:销售费用-预计保修成本50

    贷:预计负债-保修责任50

  这样,无论质保是作为单项履约还是或有事项,都能妥妥地在会计上安排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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